#  相关规定及内容  #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关联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能确认支付的情况屡见不鲜。为顺应贸易实际和海关业务改革,海关总署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填制规范》),发布《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公告”),增设“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对关联交易以及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报关单申报填制规定。

#  三个栏目的填报范围  #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其他监管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都需要填报“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三个栏目。具体包括:

• 0245(来料料件内销)

 0644(进料料件内销)

• 0345(来料成品转减免)

• 0744(进料成品转减免)

• 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0844(进料边角料内销)

• 0446(加工设备内销)等

#  特殊关系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 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 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 除此之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可从企业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组织架构图、投资关系图等资料进行查阅判断。符合上述情形其中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在“特殊关系确认”栏目填报“是”,否则填报“否”。

#  价格影响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否”。

如果没办法找到上述测试价格,也可以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八条,如果能证明买卖双方的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惯例,也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例如,能够证明进口货物的定价方式与行业的正常定价方式一致;或者有证据表明成交价格包含了该货物的全部成本与利润,该利润符合同种类货物在市场上的平均利润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特殊关系是否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应主动举证,若无法进行举证,“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

根据《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58号公告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的填报“否”。

对于一项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可从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判断:

•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由买方向卖方或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且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 特许权使用费与被审查进口货物有关。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  常见的填报错误情形  #

三个栏目的填报错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但纳税义务人没有在“特殊关系确认”栏目填报“是”。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没有在“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是”。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没有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填报“是”。

• 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纳税义务人没有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上述填报错误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填制规范》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5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构成申报不实情形。除依据相关规定不予移交缉私或处置部门的,海关将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缉私或处置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对少征、漏征的税款进行追征处理,同时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外,若纳税义务人正确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但未按5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将依法进行追征处理并加收滞纳金。

#  企业如何开展自查  #

企业如果没有正确填报上述三个栏目可能会引发违规风险,海关鼓励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定期对三个栏目的填报开展自查。但如果因为贸易流程复杂、专业性较强,企业不能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那要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前,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对于不符合预裁定申请要求的,企业也可以拨打12360服务热线或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部门、稽查部门进行咨询。

#  如何向海关申请后续追补税  #

企业经过自查,发现存在上述填报错误情形,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甚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可向注册地或进口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经海关认定确属主动披露的,海关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属于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情形的,海关会通过估价确定完税价格:对于企业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存疑时,海关提出质疑并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应或者补充说明后海关对申报价格仍然存疑的,海关将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并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形的,海关将综合考虑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以及涉及的不同来源的货物、加工生产环节等多个要素,遵循通用会计原则,以客观量化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摊,计算出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进而依法计征税款。

#  关于延续性补税  #

在首次追补税后,可能有的企业无法在短期内调整成交价格,又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长期支出,在未来还有补税的需要,这就涉及海关稽查业务中通常说的延续性补税。

上述经由海关稽查部门认定的磋商估价、特许权使用费追补税事项,如果需要进行延续性补税,一般仍由稽查部门负责,企业可以定期采用主动披露的方式向海关报告。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要正确填报三个栏目外,申请特许权使用费延续性补税的企业,还要按5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在每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向海关主动报明。

来      源:中国海关杂志

文章作者:叶翃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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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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