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辕北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观察之一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0号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28号公告,确定根据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后的报关单格式自2016年5月16日起启用。
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最为引人注意的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申报项目,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的广泛关注。根据龙旭海关部对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观察,并结合企业反映,我们认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规范要求存在多方面问题,使企业在申报时面临风险,应予重视,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尽快予以说明解释。
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五项对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是,“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按照填制规范所述,该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审价办法》的第十三条,该条是列举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而如果我们看一下《审价办法》就会发现,其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不只是第十三条,还包括第十四条,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视为“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情形,更为重要的是,在《审价办法》的第十一条(三)项中明确列明了特许权使用费不计入完税价格的两种情形:“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货物完税价格,换言之,必须同时满足两种情形时特许权使用费才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申报才有意义。
现在的问题是,填制规范的确认要求仅仅依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并未包含第十四条的规定,更不考虑第十一条(三)项的排除性规定,笼统地要求只要支付就要申报,势必造成申报的混乱和无效。
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的条件有2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年满四十五周岁”,2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我们不能说只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都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如果只依据2个条件之一来确定候选人范围,将出现极为荒唐的局面。
而在填制规范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的规定中,我们看到的正是这种只依据2个条件之一就要求申报的荒唐局面,将使得大量不构成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也要申报,既不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妨碍提高通关效率,也无助于海关准确掌握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状态,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监管,与增加这一申报项目的目的南辕北辙。
一个“陷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观察之二
即使只考虑《审价办法》第十三条,联系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就会发现,这里存在着一个“陷阱”。
《审价办法》第十三条是对“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形的列举,但填报的目的却只是“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我们知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企业而言,直接关系到是否要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进口税款的问题,而填制规范的“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这种表达实际上设置了一个将“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直接划等号的“陷阱”,使企业陷入一旦填报“是”则被视为承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不利境地,而如果填报“否”又将招致未如实申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情况的怀疑。
面对这样的两难“陷阱”,企业在填报这一项目时必须足够谨慎,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海关相关申报规定,如实申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是,认真研究本企业的贸易实际,结合对相关规定条文的理解和把握,准确界定申报“是”或“否”的界限,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全面审核相关合同条款,确定申报内容,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
1/n怎么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观察之三
我们看到,新版的报关单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是针对一票报关单整体申报的内容,这就带来一个同一票货物涉及不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时如何申报的问题。
例如,某企业进口A、B、C共3项货物,申报在同一票报关单中,其中只有A货物需要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B、C货物不涉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此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一栏到底应该填“是”还是“否”呢?
填“是”,则意味着A、B、C三项货物均申报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显然与事实不符,而填“否”,又将A货物实际支付的情况予以排除,同样出现申报不实的局面。
企业面临“两难”境地,应如何解决?截至成文时,我们只是在相关新媒体上看到以12360热线问题解答的方式作出说明,即填报“是”,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品牌、项号,但还没有看到权威部门的解释。一旦企业依据这种解答进行申报产生法律后果,试问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1/n如何申报”的问题在此次新的填制规范中增加的另两项内容“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中同样存在,当一项制度一出台就使得管理相对人身处“两难”境地时,我们就不得不对制定制度的严肃性产生怀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