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力度,表现在正面监管和后续监管两方面:
2016年5月,对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进行修改,专门增加“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为加强正面监管提供“抓手”;
连续多年开展特许权使用费专项稽查行动,查获大量追补税情事,涉及税款动辄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2016年,某海关对某高铁配套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稽查补税达1200余万元。
我们通过及时提示风险,代理企业应对等方式,有效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并化解特许权使用费风险。其中,帮助某汽车配件企业节省税款近300万元,帮助某食品企业成功取得海关认可,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无需计入进口货物价格交税。
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连续有多家企业接到海关要求自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情况的通知,与海关以往做法不同的是,这些企业发现,在通知企业时,海关就已经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情况非常清楚了。
企业不禁对此感到疑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海关是怎么知道的呢?
企业有这样的疑惑是正常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非贸易项下的费用,而海关的监管针对贸易项下的货物进口,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没有向海关申报的义务,也没有必须经过海关办理的任何手续,简言之,该笔费用的支付与海关没有任何直接联系,也不会在海关记录中有任何体现。也就是说,以往海关如果想了解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只能通过企业主动说明情况,如果企业没有说明,海关不可能在事先掌握企业与特许权相关的支付费用情况。
然而,近年来,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海关不但不需要通过企业的说明来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而且,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合同等情况也都了如指掌,这是怎么回事呢?
海关不断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针对以前存在的难以全面、准确掌握支付信息的困难,深入研究特许权使用费的特点,发现该费用与多个政府部门紧密相关:
合同需要在商务部门备案;
税务部门对该费用征收所得税;
银行则留有实际支付记录。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海关主动向商务、外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寻求支持和配合,调取企业签订合同和实际支付的记录。不过,这些支持和配合在初期还只是局部的和有限的沟通,效果并不明显,而随着2014年12月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推出,明确提出落实“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即“三互”)”要求,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换,使得海关得以更加全面、顺畅地从相关部门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信息,这就是海关不需要通过企业说明就已经全面掌握企业非贸项下支付信息的原因所在。
很多企业对于这一变化缺少及时了解,对相关风险更是缺少必须的防范准备,仍旧延续以往的认识和做法,甚至心存侥幸,以为海关不可能掌握企业实际情况,掩耳盗铃,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企业受到海关处罚。
在此,我们建议相关企业:
1.如果存在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必须认识到,海关可以不经过企业就完全掌握签订合同和实际支付等情况,当海关求企业解释说明相关情况时,切不可有所隐瞒,更不可提供虚假情况,否则,将招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2.特许权使用费是海关近年来关注的重点,除了在报关单中专门增加要求企业申报是否存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外,主要采取后续稽查方式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轻则补税,重则罚款,企业应当对这一风险高度重视,并积极防范;
3.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货物价格,应当如何分摊和计算,都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单凭自身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说明,难以准确把握,可能导致自身合法利益受损,有必要积极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准确认定和计算,既不少交漏交税款,也不多交“冤枉税”,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