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原文在此:
接下来,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跟着《解答》提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要发布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
《解答》从2个方面回答:一是增列新的监管方式,二是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
且慢,这个回答和问题有什么关系吗?
增列监管方式的是20号公告,不知道为什么要用20号公告作为58号公告的发布理由,“因为增列监管方式,所以要发58号公告”?莫非,是因为20号公告里遗漏了什么重要的内容,所以要在58号公告里圆回来?
而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可以用来解释发布58号公告的原因吗?58号公告6条内容如下:
1.明确概念: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2.明确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项目填制要求
3.明确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4.明确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5.明确未按要求申报(报关单/后续征税)的责任
6.明确执行日期及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能把这6条内容概括为“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也是没谁了。
在我们看来,58号公告最大的价值在于:一是明确“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区别对待,尤其不可有意无意混淆;二是明确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以此作为发布58号公告的原因,会不会更好一点?
问题二: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解答》引用《审价办法》的条文作为回答,肯定没错,十分安全,但是,列这么一个问题的必要性何在?别急,这要和第三个问题连在一起看。
如果“吹毛求疵”一下,这个问题改为“什么是海关监管规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更准确?毕竟,在海关监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也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但具体的内涵会有区别。
问题三:什么是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解答》同样是引用《审价办法》的条文作为回答,回答本身没问题,而且为了对照以示强调“应税”,第二个问题的必要性也显示出来了。
问题在于,《审价办法》的规定就摆在那里,实际执法中有意无意混淆“特许权使用费”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做法一直存在,补上来的那些税里有没有“雷”?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