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原文在此:

接下来,我们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跟着《解答》提问题:

问题一:为什么要发布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

《解答》从2个方面回答:一是增列新的监管方式,二是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

且慢,这个回答和问题有什么关系吗?

增列监管方式的是20号公告,不知道为什么要用20号公告作为58号公告的发布理由,因为增列监管方式,所以要发58号公告?莫非,是因为20号公告里遗漏了什么重要的内容,所以要在58号公告里圆回来?

而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可以用来解释发布58号公告的原因吗?58号公告6条内容如下:

1.明确概念: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2.明确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项目填制要求

3.明确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4.明确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5.明确未按要求申报(报关单/后续征税)的责任

6.明确执行日期及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能把这6条内容概括为完善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情况下的报关单填制规定,也是没谁了。

在我们看来,58号公告最大的价值在于:一是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必须区别对待,尤其不可有意无意混淆;二是明确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以此作为发布58号公告的原因,会不会更好一点?

问题二: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解答》引用《审价办法》的条文作为回答,肯定没错,十分安全,但是,列这么一个问题的必要性何在?别急,这要和第三个问题连在一起看。

如果吹毛求疵一下,这个问题改为什么是海关监管规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是更准确?毕竟,在海关监管规定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也有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但具体的内涵会有区别。

问题三:什么是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解答》同样是引用《审价办法》的条文作为回答,回答本身没问题,而且为了对照以示强调应税,第二个问题的必要性也显示出来了。

问题在于,《审价办法》的规定就摆在那里,实际执法中有意无意混淆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做法一直存在,补上来的那些税里有没有

(待续)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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