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我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频率越来越高。特许权使用费不仅关乎企业切身利益又涉及海关税收,到底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又该如何申报呢,本期为您提供特许权使用费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特许权使用费及应税条件介绍
Q: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简称《审价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Q:什么条件下特许权使用费应税?
A: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二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方法介绍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填报“是”。
区别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是否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分两种申报模式:
01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的,可一并填报在“总价”栏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目。
02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原货物进口报关单“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Tips
向海关提供的随附材料:
(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2)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3)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4)相关书面说明。
三相关问题一览
01Q:若采用周期性支付,涉及多批次货物进口,应如何申报?
A:企业若采用周期性支付可在每个周期支付后30天内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申报。
02Q:若自查发现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未向海关申报应怎么办?
A:企业如果存在未报或漏报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补缴相关税款。
如果申报日期在支付日期的30天后,则从第31天起开始征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有已超过规定申报日期的单证,需联系海关进行滞纳金计算,滞纳金缴纳完毕后再申请放行。
03Q:对于应当适用于协定税率,而进口后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时无法适用协定税率怎么办?
A:企业可在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时,在征免方式栏目填报“特案”。由海关人工审核,调整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