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自5月1日起实施。
公告内容有6条:
1.明确概念: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2.明确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项目填制要求
3.明确货物进口前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4.明确货物进口后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要求
5.明确未按要求申报(报关单/后续征税)的责任
6.明确执行日期及停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58号公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2个不同的概念。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此之前,如果深入研究规定,倒也不会弄混这两个概念,但问题就在于,企业哪能研究得那么深入,弄混在所难免,加上作为征税主体的海关,在这两个概念上也是“随意切换”,“走位飘忽”,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总之从正式文件到与企业面对面沟通,都不会清楚地界定这两个概念。
我们无法推测在此之前没有专门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原因,但我们实实在在见识到了实际执法过程中将“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划等号的种种瞒天过海的做法,至于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触目惊心。
此次58号公告开门见山明确两个概念,岂止是“亮点”,说“功德无量”也不为过。
海关已经明确了概念,在此有必要提醒所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已经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交过税的企业注意: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不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就要交税!
恩,连说3遍,希望不只企业能听到,海关也能听到,不只听到,也能明白,不只明白,也别再揣着明白装糊涂。
呵呵,真是笑话,海关自己发的公告,还需要你提醒?
还真难说,《审价办法》也是海关制定的,不还是有那么多不按规定来的?
(关于58号公告以及近年来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上的种种昏招和槽点,我们准备了一个系列,慢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