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如实申报的前提是准确判断其是否应税,但国内现有立法对此的规定相对宽泛,中国海关也并未发布过相关案例供企业参考,企业缺乏有效的申报指引。
《海关估价纲要》是WTO海关估价委员会和WCO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对于执行《WTO估价协定》所做的法条解释和程序建议而编辑的出版物。其内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是各国海关实施估价执法的重要参考。
在中国海关出版社2019年出版的《海关估价纲要》中,收录了WCO估价技术委员会制发的17条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咨询性意见,对该17条意见涉及的案例重新做了更易理解的梳理,供读者借鉴学习,以迅速掌握意见精髓。
案例1:专利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专利权人
一台用专利技术制造的机器按照不包含专利费的价格由B出口销售给A。同时,B要求A向第三方C支付专利费。
问:A向C支付的专利费应计入进口机器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应计入。原因:A向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机器有关,且构成货物销售的条件。
案例2:著作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版权人
A从B处购买唱片。根据进口国法律规定,A在其国内销售唱片时,应向版权人支付销售价格的3%作为特许权使用费。
A、B两方在唱片交易合同中并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事项,B不会直接或间接获取特许权使用费,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非销售合同项下义务。
问:特许权使用费要计入进口唱片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不应计入。原因:AB之间的货物交易与A因其本国法律规定向版权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一行为是完全分离的;A向版权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构成B向其销售货物的条件。
案例3:专利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专利权人
A向C支付专利使用费,获取了制造某产品需使用的专利技术。同时,A自行设计了一套机器设备,用于实施上述专利技术,机器设备由B根据A的设计制造并销售于A。
问:专利使用费应计入机器设备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不应计入。原因:虽然进口机器设备是用于实施专利技术的,但是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并不构成B向A销售机器设备的条件。
案例4:专利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专利权人
A向B采购含有专利的浓缩物,用于稀释后在进口国境内销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除了货物价格外,A还应就其可在进口国境内销售产品中加入浓缩液这一权利而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该支付作为B向A销售浓缩液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为最终产品在进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
问: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浓缩液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应计入。原因: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支付是B向A销售货物的条件。
案例5:商标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进口国商标权人(商标b)/商品配方技术持有人
B拥有在进口国的商标权,其许可A制造和销售附有b商标的六种化妆品,并要求A按使用其商标出售的所有化妆品的年销售总额的5%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A在进口国制造化妆品使用B的配方,并使用进口国的配料,但其中一种化妆品的基础配料通常由B供应。
问:A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配料的完税价格中?
答:不应计入。原因:无论使用进口国的配料还是B提供的配料,A均需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
案例6:商标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商标权人(商标b)
A分两次从B进口浓缩液,浓缩液商标为B持有。AB双方约定,A是否可以使用b商标在进口国转售稀释浓缩液,取决于进口销售交易的条款。
A在第一次转售稀释后的浓缩液时并没有使用b商标,因此无需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在第二次转售时,A使用了b商标,作为进口条件,A被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特许权使用费应被计入进口浓缩液的完税价格吗?
答:A第二次转售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原因:该支付是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
案例7:著作权、分销权
A:进口商
B:歌曲著作权人
C:出口商,B著作权受让人
BC签订协议,约定B将歌曲的全球复制权、营销权、分销权转让于C,C按照每一张唱片的零售价格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AC签署分销合同,C再次转让上述权利于A,并约定A按其在进口国销售唱片的零售价的10%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A向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唱片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应计入。原因:A向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唱片有关,且是C向A销售唱片的条件,如果A拒绝支付,C不会向其出售唱片。
案例8:商标权
A:进口商
B:商标权人(拥有b商标)
C:出口商
ABC无关联关系
AB签署一份商标许可协议,约定A对进口至其本国的每一双贴附b商标的鞋向B支付一笔固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A与位于第三国的C签署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向C购买附有b商标的鞋子。商标设计的美术作品由B提供给A,A再给C。
问:A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鞋的完税价格中?
答:不应计入。原因:A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取商标使用权,这项支付义务源于与货物进口合同无关的另一份独立合同。进口货物根据AC的买卖合同从C处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是货物的销售条件。
案例9:专利权/商标权
A:进口商
B:商标权人/制剂专利权人
AB达成协议,B授予A在进口国的专利制剂独家制造权、使用权和销售权。该专利制剂包含可的松这种原料,由B或委托方向A提供散装货。
可的松是一种标准的,非专利、非刺激性药剂,可以从不同制造商处取得,是专利制剂最主要的原料之一。
B还授予了A在进口国的独家商标使用权。协议约定,A每年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A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计入进口可的松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不应计入。虽然专利制剂中含有进口货物可的松,但A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获取专利制剂在进口国内的制造权、销售权及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购买可的松这种标准的、非专利、非刺激性药剂的条件。
案例10:商标权、分销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商标权人(b商标,漫画图案)
AB签订合同,约定由B为A生产外衣,B在出口之前贴附b商标,外衣由A在进口国分销。
为了获得商标使用权及分销权,A同意按外衣净销售额的百分比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问:A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外衣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应计入。A为获得带有商标图案的进口外衣分销权而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支付该部分费用是获得贴有b商标外衣的条件。(这个案例在《海关估价纲要》中的表述不甚清晰,笔者按自己的理解进行重述)
案例11:商标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商标权利人(c商标)
ABC公司为关联公司
A向B采购运动服,买卖合同并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事项。但根据AC签订的单独协议,A必须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得从B处购得的运动服的商标使用权。
问:A向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运动服的完税价格中?
答:应计入。虽然AB之间买卖附有c商标的合同并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条件。但鉴于A购买货物必须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支付构成了销售条件,且支付的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
案例12:专利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专利权人
A向B采购了一套轧钢设备,用于安装在进口国的连续铜条生产车间,该设备运行需一套专利工序,故A除了支付设备款外,还需向B支付专利工序许可费。
B收取设备价款和专利许可费后,将专利许可费转交给专利权人C。
问:A向B支付的专利许可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轧钢设备的完税价格中?
答:应计入。A向B支付专利许可费用于购买专利技术以运行轧钢设备,即轧钢设备是专门为了运行专利工序而购买的。因此,许可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销售条件。
案例13:商标权
A:进口商
B:出口商
C:商标权人(c商标)
AC是关联公司,B与AC无关联关系。
A从B及其他供应商处采购运动包,各供应商之间无关联关系。根据AC的协议,A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得c商标的使用权。A向B等供应商提供印有商标的标签,标签将在进口前贴于运动包上。
问:A向C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运动包的完税价格中吗?
答:不应计入。原因:A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得商标使用权,支付依据是与货物买卖合同无关的一份单独协议。A从B等供应商处采购,不以A向C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为条件。
案例14: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影响应税判断
问: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是向位于进口国的许可人支付的,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答:特许权利转让人、许可人的所在位置,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行为发生的地理位置,都对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没有任何影响。
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且未包含在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之内,则应构成成交价格的调整项。
案例15:商标权
A:进口商
B:商标权人(b商标)
C:出口商
AB有关联关系、C与AB没有关联关系
AB签署许可协议,约定由B许可A使用、生产、进口附有b商标的产品,A按照在进口国销售的带有b商标产品的净收入百分比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B与位于第三国的C签署供货协议,约定由C生产附有b商标的货物,且需按照B提供的有关质量、设计和技术生产,产品应按照B的指示销售给A或其他B指定的公司。
AB签署买卖协议,约定C向A销售附有b商标的产品,在该合同中没有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且货物价格未包含A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问:A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从C进口的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答:应计入。因进口货物上附有b商标,所以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根据BC的供货协议,B允许C使用b商标,并指定C的销售对象,实际上对AC之间的交易实施了控制。
如A不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无法从C处获得附有b商标的货物,因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
案例16:代缴所得税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A:进口商
B:出口商/商标权人
AB签署合同,约定B许可A商标的商业性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按照附有商标的货物在进口国净销售价格5%计算。后AB签署国际销售合同,约定单价为1000货币单位。
因货物与特许权有关,且特许权使用费交付是货物的销售条件,故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产品在进口国销售价格为2000货币单位,故A应向B支付100货币单位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进口国国内法规定,A需代B向本国税务部门支付所得税25货币单位。因此,B总共收到1075货币单位的款项。
问:A代B向本国税务部门的支付的所得税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答:应计入。A按约定应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货币单位,双方协议并未约定涉及所得税是否应从特许权使用费中扣减。进口方应税的完税价格是向卖方实付和应付的金额,而并非卖方实际收到的金额。
案例17:特许经营协议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A:进口商,特许经营方
B:出口商,特许经营授权方(b商标)
AB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约定A在其国内使用b商标来经营商店,包括使用b商标、服务标记或其他商业性标记;也可使用商店经营相关的商业系统或程序。
A可以从B处采购生产必须的原料,以制造A商店销售的产品,但这些原料不受任何知识产权的保护,A也可以从价格更低的第三方供应商处采购,只要第三方获得过B的正式授权并能够满足质量要求。
A向B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按照A使用进口原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总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计算。
问:A在特许经营协议下向B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原料的完税价格中?
答:不应计入。虽然进口原料是A制造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必须原料,但这些原料不是商标或专利产品,也不是由专利工序制造的,A也没有为原料的商标、专利支付费用。
特许经营协议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与制成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有关,而与进口货物无关。
来源: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