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讲,或许仅是个名字而已。而对于企业来讲,尤其是外贸企业,一件商标不仅能够与其他竞争品牌相区分,还是企业知识产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长期的发展当中,将持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商标注册的愈发困难,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商标交易来获取一枚商标,而商标交易的形式除了商标转让之外,还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来进行。
但是,许多准备进行商标交易的企业便有些糊涂了,不知道自己该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商标交易,到底是商标转让,还是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为解惑,今日就来与大家聊聊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和商标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与商标转让的区别
商标转让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转让与独占使用许可的最大区别是权属区别。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无论是哪种商标使用许可形式,其本质都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商标转让
1、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中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在转让中,受让人在遵守商标法的前提下自由决定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期限。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
1、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2、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3、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确定该商标的使用许可期限。
独占许可使用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1、独占许可使用人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在独占许可合同中,独占使用权的范围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二是商标的使用地域。
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可以涵盖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也可以只包括其中的一部分;许可人可以授权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也可以只对在部分地区的使用权进行独占许可。
这意味着商标权的所有人可以就该商标同时对多人在不同地点实施独占许可。因此,同样是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其权利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
2、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禁止许可人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禁止许可人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许可给第三人,可以简称禁用权,这是独占使用权一词中应有的含义。
禁用权只有与要求权、投诉权、请求权和诉讼权等结合起来才有意义。根据禁用权,独占许可使用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执法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包括民事和刑事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此外,独占许可使用人享有转让、设质或进行非独占性许可的权利。独占许可使用人也可以放弃其独占使用权。
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承担的义务
独占许可使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超过许可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2、不得擅自改变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图样;
3、不得超越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4、不得跨越许可使用的地域;
5、产品或服务应达到一定的质量等。
这些实际上是许可人在授权时施加于独占许可使用人的种种限制,是许可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需要注意法律上哪些细节?
对于商标的独占许可合同,从法理的角度去理解其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应包括:
1、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形成协商一致的许可合同;
2、双方达成的许可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或其他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另外,即使法律规定的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情形,也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未经备案或者备案过期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
商标转让意味着商标权权属发生了彻底的“更名易姓”,就商标交易而言,意味着商标整个被售出,完成交易后与原权利人或者说拥有者再无任何瓜葛。
而商标使用许可时,商标权只是部分权利会被人分享,但整体权属依然归权利人所有。在进行商标交易时,双方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展开沟通,共同决定哪种交易方式最能满足彼此需求。并且,在意见一致后,切记要向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以免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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