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地点生产食物,包括重新包装食物,以分销给商店或零售点;
(3)生产或者进口销售的食品是专门控制的食品、有质量或者标准要求的食品或者有标签要求的食品;
(4)通过广告媒体宣传食品的质量、属性或好处;
(5)牌照的详细情况发生变更。
Q2. 什么情況下不需要申请食品FDA认证?
(1)生产密封容器豆浆、蜂蜜、一般食品的非工厂生产者;
(2) 在店面生产和销售食品的人,如在餐馆、旅馆、学校、医院供应的食品;
(3)生产或进口食品的目的是出口食品的,但生产特殊管制食品的,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许可证的除外。出口食品生产者仍需申请《食品生产场所许可证》。
Q3. 提交食品 FDA认证的办理地点?
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任何食品许可证申请。然而,在首次使用该系统前,必须提交文件,以便在以下网址开立帐户:
(1)食品进口许可证申请:如果注册营业地点在曼谷,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号楼4楼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如果注册营业地点在其他府,需联系与该府所在公共卫生办公室;
(2)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如果食品生产场所位于曼谷,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号楼4楼一站式服务中心(OSSC);如果食品生产场所在其他府,需联系该府所在的公共卫生办公室(PPHO)。
Q4. 食品处所牌照申请的处理时间(不包括需要修改的情况)?
(1)生产场所检查: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2)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间为 6个工作日;
(3)签发食品进口许可证: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Q5. 持牌人的责任?
(1)生产场所,进口场所:
(i)持牌人必须在牌照失效前,即牌照发出年份后第三年的12月31日或之前,申请牌照续期:
(ii)持牌人必须在生产/进口特别管制食物、符合品质或标准规定的食物及有标签规定的食物时,在生产/进口前申请产品牌照;出)
(iii)持牌人必须在牌照所指明的设施内露天及显眼处展示牌照;
(iv)持牌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工厂、总公司或食物贮存所展示一个清楚表明文字的标牌;
(v)持牌人必须定期按照 GMP 规则,在适当、清洁和卫生的条件下维持生产/进口面积、设备和器具。
(2)被许可产品:
(i)持牌人必须生产或进口许可证许可的产品;
(ii)持牌人必须按照公共卫生部的有关通知,保持标签上的产品、容器、标签和文字展示的标准;
(3)广告宣传:
(i)广告媒介应当按照广告审批申请表附件中批准的方式制作;
(ii)广告批准的许可编号应当在批准的广告媒体上出示;
(iii)广告审批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