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主体: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对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注意!!!食品添加剂(例如山梨酸、木糖醇等)和食品相关产品(例如餐具等)不属于出口食品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其措施主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査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以下分别简要介绍一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制定备案程序和要求。所在地海关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并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海关总署制定备案程序和要求,所在地海关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由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企业核查和单证审核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可以采取资料审査、现场检査、企业核査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四、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和口岸抽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境外通报核查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各级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在以上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海关还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海关总署收集、汇总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上级海关指定的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地区海关。海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7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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