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87号公告,公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Q:什么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

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根据多双边协议或境外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统一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

Q:哪些国家(地区)对进口食品有注册要求?

A: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对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的中国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具体您可以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子网站—信息服务栏目进行查询(网址zllpmyyncuo._oi.lkg._ckb_osync.yjjfx94yzcxuxeov.p.on:gv66y950o6/87a3_zlgd

Q:什么样的企业能申请境外注册?

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Q:企业怎么申请境外注册?

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登陆“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承诺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Q:听说有些申请境外注册的企业,需要先接受对方国家官方检查才能注册?

A:是的。根据多双边协议或一些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部分企业必须经过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如申请对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注册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Q:我司是已经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我们的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怎么办呢?

A: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Q:我司已经提交了境外注册申请,怎么才能知道是否被境外国家(地区)批准注册呢?

A: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您可以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查看申请的进展情况,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Q:我司是一家已经获得境外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最近厂区内新建了生产车间,应该如何办理呢?

A: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在厂区内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Q:如果我司生产场所搬迁了,应该如何办理呢?

A: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住所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境外注册。

Q:哪些情况下,海关总署会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呢?

A: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企业向境外国家(地区)出口的食品在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四)、(五)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Q:对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有哪些要求呢?

A: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Q: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A: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来源“海关发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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