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义乌某公司
进口商:斯里兰卡某公司
案例背景
·首次合作,信用证打消疑虑!
2019年,义乌某公司同一斯里兰卡公司在展会上相遇,双方沟通后迅速签署了一笔价值4.8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采取信用证90天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由一家公司名称中带有“瑞士”“LIMITED”字样的机构开出,义乌公司以为这是家声誉良好的英国某瑞士银行,便放心地安排了货物出运。
·货到不付款,开证行沉默?
货物顺利出运后,义乌公司还收到了银行承诺到期还款的承兑电文,一切看似顺利。然而,随着承兑期限的临近,款项却迟迟未能到账。
一番等待无果后,义乌公司开始向开证行发送催款电文,却无任何回应。询问斯里兰卡公司却对此显得颇为淡定,声称款项已经发出,并指引义乌公司再次向开证行求证。开证行对于催款电文的沉默,让义乌公司开始感到不解,难道真的是开证行的问题?
风险识别与分析
为了全面了解对方的真实信用状况,义乌公司求助于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催全球,获取了开证行的企业信用报告。报告揭示了以下几个关键疑点:
01 开证行真相
所谓的名称中带有“瑞士”字样的某机构,其实并非银行,而是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其公司贸易名称中的“瑞士”“LIMITED”字样极具误导性,实际上与瑞士银行并无任何联系。
02 公司财务状况
该金融服务公司信誉极差,爆出多起金融丑闻。且根据时间推断,在给义乌公司开出信用证后不久,该金融服务公司由于资不抵债,目前已是倒闭状态。
03 信用证性质
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存在多个“软条款”,其中有“软条款”要求:“受益人应向开证行交单以供其转让给斯里兰卡某银行,并由该斯里兰卡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日按受益人银行指示付款”;“该斯里兰卡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并从开证申请人处取得款项后,按信用证要求及指示付款。”这个操作将实质的付款义务转移为买方信用。
案件真相
义乌公司得知调查结果后,先是找到斯里兰卡某银行追讨,但该银行表示未收到开证申请人的款项,无法付款。
义乌公司转而向开证申请人(斯里兰卡公司)追讨,斯里兰卡公司此时立刻换了一副嘴脸,声称出运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提供任何证据。
此时事件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斯里兰卡公司精心策划了一场骗局,利用一家信誉极差、目前已倒闭的金融服务公司作为信用证“开证行”,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软条款”,将付款义务层层转移,最终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逃避付款责任。信用证,这一本应保障交易安全的金融工具,竟成了欺诈行为的掩护。
催全球建议义乌公司立即对斯里兰卡公司启动催收程序,采取措施,尽可能挽回损失。
应对建议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看似安全的支付方式,也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风险。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提高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企业信用报告等工具,加强风险管理,以保障交易安全和企业利益。
01 信用证交易风险
尽管信用证通常被视为较为安全的支付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风险。银行的不当行为、信用证的不符点挑剔、甚至开证行的破产都可能导致出口企业面临损失。其中可转让信用证由于涉及多方,风险较高。出口企业作为第二受益人时,与开证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权益难以保障。
02 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可能成为陷阱,使出口企业在满足条件后仍无法正常收回款项。出口企业应尽到审慎义务,严格审核信用证内容,避免被不利条款所困。
03 识别并防范欺诈行为
本案中,斯里兰卡公司利用已信用极差且已倒闭的金融服务公司作为信用证“开证行”,并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软条款”转移付款义务,这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出口企业应提高警惕,提防不良采购方,识别并防范此类风险。
04 资信调查的重要性
信用证支付方式与买方资质状况密切相关。出口企业在交易前,不仅需要明确买方的资信情况,也应深入了解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避免因忽视资信调查而陷入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