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作为一种相对较为有保障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都会面临各种潜在风险。
下面来看一下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出口商存在的风险:
1、 开证风险
开证风险主要是指信用证的开证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对信用证收益人构成的风险。出口商能否从开证行处顺利取得货款基于开证行良好的信用和足够的偿付能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银行都那么可靠稳健,即使是一些久负盛名的大银行有时也不例外。所以出口商不能忽视开证行的风险。
2、 假冒信用证
假冒信用证是指国外不法商人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物或骗取钱财而不付对价。
这样的信用证一般具有某些特点:①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而第三家银行的确认为电文没有加押;②开证行名称,地点不明;③电开信用证的签字无从核对,或即使随证附印签式样,但该式样也是假冒的;④信用证金额较大,有效期短等问题。
3、 信用证本身存在的风险
(1)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或隐蔽性的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使受益人处于完全被动或不利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控制整笔交易,随时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隐藏的炸弹,是否引发导火线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所以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给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例如信用证上附有这样的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装载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改件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如此一来,开证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操控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2)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UCP600的规定,当银行同意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时,第二受益人就享有了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权利,第二受益人应能得到银行在该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增加了欺诈的可能性,中间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也不会将货源透露给买方,而是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作为取得货源的信用工具,这就给恶意或虚假卖方从事欺诈活动提供了便利。
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1、 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常常会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确立出口日期的情况下,因为某些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交运货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如遇出口商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无法收到货物,这会导致进口商蒙受开证费用的损失以及进口商市场机会的损失等。
2、 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和信用证的要求相符的单据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诈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
由于银行本身没有核查单据真伪的义务,只核准单证表面是否相符,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类型的欺诈,很容易让诈骗者得逞。但是即便是这样,如果开证方能够提高风险意识,在与出口商签订协议时仔细考察对方的资信的话,就能够避免遭到损失的。
3、 出口商倒签提单引致的风险
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出口商和承运人有较好的关系,双方共同进行密谋协商。这类倒签提单的行为容易引起重大的贸易纠纷。
倒签提单给进口商带来的最大风险就是延迟货物到港的时间,而对于某些容易跌价或应节的货物来说,延迟到货就意味着进口商的损失。在许多情况中,由于倒签提单的天数不长,很难发觉。然而,一旦货物在此期间发生问题时(包括灭失、损坏等),很可能造成包括进口商、承运人、出口商多方在内的纠纷案件。虽然这种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欺诈,但是依然会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