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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进出口公司签订外贸合同,从非洲坦桑尼亚进口10条柜子的芝麻,开船后第二天投保了货运一切险,一个月后柜子到了青岛港,海关查验时发现数量不对,经清点,两条柜里共少了422包芝麻。
找发货人赔钱那肯定门都没有的,进出口公司就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理由很简单:货丢了。
保险公司不干了,海关查验的时候集装箱是完好的没有洞,封条也是好的,柜门也是好的,海上漂过来就说货少了,那肯定是发货人装货的时候就少了,这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
进出口公司就把保险公司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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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保单记载涉案保险条款包含仓至仓条款,同时,保单记载对投保日(已经开船了)之前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上述保单约定了两种不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从对被保险人有利解释的角度,应认定保险责任条款以仓至仓为准。
进出口公司提供的货物销售合同、发票、原产地证书、装箱单、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货物在发货人仓库装箱时的数量。
保险公司抗辩称涉案货物短少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或涉案货物短少系发货人原因导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进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为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集装箱铅封号虽然完好,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货物短少系其保险责任外的免责事由造成,在其承保了一切险,且被保险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货物不存在装运短少的情况下,其对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短少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进出口公司人民币144245元、公估费人民币6667元,共计人民币150912元,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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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kTalk:
虽然这是一个进口的案例,但倒推到出口也是一样,理由都是一致的。
货运保险的赔付率还是很高的,很少有拒赔后闹上法院的。目前货主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几乎百分百是货主赢,这个案子可以看出来保险条款的约定还是很硬的,一切险就是保障一切意外造成的损失,不赔的话就需要保险公司来举证原因。这种举证堪比登天。
大家有碰到该赔不赔的,可以找我,我来帮你弄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