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 Sir,老板说要开展加工贸易,拓宽海外市场哦!

答:好事儿啊,近几年海关对加工贸易出台了很多政策利好,希望能够对你们带来一些帮助。

问:但是现在听说加工贸易有好多种监管模式,我这个加贸小白有点分不清楚。

答:现在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监管,有以“合同”、“企业”、“企业集团”为单元3种监管模式。

问:那我申请哪种方式比较好呢?

答:今天我就把这些模式进行一个对比分析,你们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综合判断申请以哪种监管模式来开展加工贸易吧!

问:那就太好了!

一、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以对外签订的加工合同为基础,每份合同设立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对合同项下进出口及耗料情况进行记录监管。

管理特点和优点

加工贸易发展初期,海关即实施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是加工贸易实施时间最长、企业数量最多、最普遍的监管模式。该监管模式有以下管理特点和优点:

1.手册管理

企业对每份合同分别设立手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立来料加工手册(B手册)和进料加工手册(C手册),同时开展多份合同的加工业务时,允许设立多本手册。每本手册的料件和成品类型较少,进出口数量不大,单耗关系相对简单。手册和合同一一对应,企业易于管理。

2.单项商品数量控制

料件或成品的进出口数量不可超过手册备案的数量,如进出口商品数量需超手册备案数量,企业需通过手册变更增加该项商品的备案数量后方可进出口。

3.整体备案

在设立手册时备案料件和成品,备案完成后进口料件开展生产,后续合同有调整,可通过手册变更增加备案料件和成品。

4.逐本手册核销

每份合同执行完毕后,企业核算该手册的进出口情况,通过内销、退运或结转至下一本手册等方式将剩余加工贸易货物处置完毕后,办理手册核销结案手续,办结该合同的海关监管手续。

适用企业

√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按合同实施管理,料件、成品等数据量较小,管理相对简单,适用于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或者业务规模较小、信息化管理水平不高的加工贸易企业。

二、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体可以分为“联网监管”模式与“以企业为单元” 监管模式。

▶  联网监管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与企业物料编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料号)或经企业自主归并后形成的海关商品编号(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管理特点和优点

相对于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1.账册管理

以企业为单元建立账册,原则上每家企业只设立1本账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均可使用账册开展业务,企业无需频繁地按照合同逐个设立手册,有效减少设立、核销手册的手续。

2.总量控制

实行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控制,企业进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在账册最大周转金额或周转量内,可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进出口。

3.分段备案

企业先备案料件,在成品出口前备案成品信息,可根据生产完成的成品情况准确备案成品信息。

4.周期报核

“联网监管”模式中,海关对企业一个核销周期内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情况进行核算,核算通过后,账册剩余的加工贸易货物自动结转至下一核销周期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中,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超过1年的,企业每年至少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料件耗用量等账册数据(即“年度申报”)。

周期报核与企业物流、生产实际接轨,更符合企业整体化运作的特点。

适用企业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备案方式更加灵活,手续更加精简,总量控制便于进出口,充分满足大型企业加工合同多、生产周期短、“零库存”、“即时生产”等运营管理需求。

√同时,企业需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管理系统,能对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仓储、加工生产、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等进行系统管理,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该监管模式适用于内部管理能力强、信息化系统完善、业务量大的大型企业。

三、企业集团加贸监管模式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管理特点和优点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海关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的监管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1根据实际需要,集团内企业可以分别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也可以由集团内一家企业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根据设立的手(账)册类型,分别适用于以合同或企业为单元的监管模式。

2保税料件、不作价设备、仓储场所突破仅限本企业使用的限制,可在集团内企业间流转使用。

3免办外发加工备案、料件串换核准等业务手续。

4免收集团内企业间全工序外发加工的担保金。

适用企业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契合加工贸易企业集团的集团化运作需求,允许料件、设备等生产要素在集团内流转,进一步精简业务手续,有效盘活生产资源,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该监管模式适用于集团化运作的加工贸易集团,集团内的企业可以分别设立手(账)册开展加工贸易,不改变原来的加工贸易开展模式,同时享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便利措施。

√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集团可由一家企业设立手(账)册,由1家企业统筹集团内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灵活调配使用集团内企业的产能。

最后给大家送上一个小tips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暂免征收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税款的缓税利息。

来源“海关发布”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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