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工贸易业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流程精简优化、信息化系统应用升级,便利程度不断提升,对企业的自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特整理了加工贸易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能够以案为鉴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单耗管理基本概念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单耗遵循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的原则。在近年监管中,企业涉及该业务的问题主要有单耗申报不准确或未如实申报等,典型案例如下。


1.案情简介


某塑胶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报告,该司保税料件塑胶粒盘盈140余吨,涉及货值26万美元,盘盈因加工工艺改进等情况产生。经海关核实确认,企业因改善工艺等导致保税料件盘盈情况属实,未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因企业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并将盘盈保税料件继续纳入监管。


2.相关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法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主动披露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构成违规行为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本案例中,企业生产工艺改进、将已征税边角料回收投入保税生产使用,但未将此类导致单耗降低的情况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致使手册核销单耗高于实际,最终导致保税料件多核销并脱离海关监管,构成违规行为。鉴于企业在海关发现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剩余保税料件未被擅自处置,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企业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操作指引

(一)单耗申报的环节


企业应在手册设立时明确单耗申报环节。


1.常规环节:


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2.特殊情况:


(1)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2)生产工艺流程简单、产品净耗比较稳定、产品单耗关系不太复杂的企业,可以在合同备案环节一并向海关申报单耗。


(二)单耗申报的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率;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三)单耗申报的途径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直接申报手账册单耗备案(变更)数据,并随附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进行审核。


4.延伸阅读


企业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且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完整,能够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定单耗且企业配合海关单耗核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经营企业按照前述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根据海关《调整类核注清单规范管理操作指引》,企业自查发现保税货物盘盈,即实际库存大于底账库存,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增底账。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来源:关务无忧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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