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内容是围绕“信用证软条款”,这是很多外贸朋友们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掉过的“大坑”。
今天主要内容大纲如下:
一: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二:软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三:剖析信用证条款之“坑”
一: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在国内对软条款从不同角度的定义,主要有2种:
另一种观点:软条款就是纯粹的陷阱条款,是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添加某些条款设置陷阱,以掌握基础贸易的主动权。事实上这种观点就是把整个软条款问题当作信用证欺诈的其中一种途径。笔者认为该观点仍显片面,因为软条款也有可能在受益人知情的情况下实现,这就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软条款具有哪些特征?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三:剖析信用证条款之“坑”:
【坑1】APPLICANT:USA
解读:APPLICANT是开证申请人的意思,本应显示开证人具体名称,但草稿中只显示了国别为美国,需注意开证申请人风险。
【坑2】SWIFT CODE:LU***
【坑3】ISSUING BANK:ANY BANK, NEW YORK, USA
APPLICANT:USA
DISCHARGE PORT/DEST AIRPORT:HAMBURG,GERMANY
NOTIFY APPLICANT:HI*** LTD.HONG KONG
【坑4】B/L TO CLEARLY INDICATE THAT THE GOODS CAN ONLY BE DELIVERED AT DESTINATION PORT ONLY ON SUBMISSION OF 3/3 ORIGINAL BILLS OF LADING.
解读:此条款要求凭全套(3/3)提单才能放货,乍一看觉得是对的,但此条款和国际惯例“任何一份提单正本即为物权凭证”相互矛盾,是典型的风险条款。
解读:此条款要求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由开证行发给通知行的SWIFT电文,由于发送SWIFT电文的主动权在开证行,因此该条款是出口商不可控的。
*综上分析,阿里巴巴一达通给出了最终审核意见:
*信用证草稿审核注意点:
1. 信用证开证人和开证银行风险;
2. 条款风险:不可控的陷阱条款,可能导致银行拒付;
3. 贸易背景、流向是否合理(例:开证人、收货地、通知方都不一致);
4. 审核条款前后是否有矛盾(例:FOB 对应FREIGHT COLLECT ,而不是FREIGHT PREPAID);
5. 提示是否存在非合理费用(例:迟装运、迟交单罚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