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专利制度对于多数中国申请人而言,可以说是既熟悉又陌生。所谓熟悉,是指日本专利制度中的绝大部分主要程序都能在中国专利制度中找到相对应之处,中国申请人理解日本的基本专利制度并不存在什么障碍。

但是,另一方面,两国专利实务的细节无论在授权确权阶段、还是在权利行使阶段均存在很多差别,日本有很多独具特色的制度,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日本各类型专利之间的互换机制!

日本专利制度允许申请人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专利这三种专利申请之间转换专利申请的类型,且保留原申请日,只要保持申请内容的同一性即可进行申请类型的转换,在申请类型转换之后,原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一、明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其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0天内,可以将其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申请日须在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9年零6个月的期限内提出。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且权利要求书中需要删除相关方法类主题。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但必须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变更申请。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后,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将授权后的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申请。此时,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三、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但是如果对发明专利作出驳回决定的通知送达后已超过3个月,该发明专利申请不能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

转换后的外观专利申请必须与原申请的最初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外观专利一致;转换为外观专利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转换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转换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自外观设计申请日起3年内,可将该外观设计专利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自外观设计申请日起9年6个月内,可将该外观设计专利变更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变更申请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记载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外观设计申请的请求书以及附图记载的内容。



以上就是小微对日本各类型专利之间的互换机制的简单介绍。这种机制可以作为当申请人以错误的申请类型提交专利,或者申请后改变事业规划等情况下的一种救济,允许申请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尚未注册登记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间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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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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