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申请人提供便利,美国专利申请和审查中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制度设计,申请人充分利用这些制度,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更好的保护效果。
-NO.1-临时申请
临时申请是一种非正式的申请方式,其目的是为了确立“美国优先权日”,但并不能直接获得授权。临时申请不需要有正式的专利权利要求或宣誓或声明,也不需要包括任何信息披露(现有技术)声明,因为临时申请并不进行审查。临时专利申请的待审期为自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通常不能被延长;在超过 12 个月,但不超 14 个月的期限内,若有非故意的原由,在缴纳费用和请求书后,可以恢复。
在提交临时申请后的 12 个月内,申请人可以提交正式申请,并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或者将临时申请转变为正式申请。
在这 12 个月内,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提交正式申请。在这两种选择中,如果申请人在临时申请提交后的 12个月内提交正式申请并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那么临时申请的12 个月期限将不会计入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决定直接将临时申请转换为正式申请,那么专利期限将从临时申请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由于前者可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因此大多数申请人倾向于选择前者。这种策略可以最大化专利的保护期限。
外观专利不得提交临时申请。
-NO.2-继续申请
继续申请是以在先提交的但未决的非临时专利申请为基础的。具体说,继续申请需要原始申请处于审查状态,未获得专利权,且必须为一个正式专利申请,而非临时申请。继续申请中所披露的内容须与原始申请中一致,但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更大权利范围。
通常申请人可能在收到针对母案的最终审查意见或建议性审查意见(Advisory Action)后提交继续申请。继续申请必须在原始申请的审查过程(Pending)期间提出。
-NO.3-部分继续申请
部分继续申请是指在原始专利申请的基础上,对发明实质内容进行部分修改并提出的申请。原始专利申请必须是一份正式的专利申请,并且目前必须处于待批准的阶段。与原始申请案相同的部分在部分继续申请中的申请日与原始申请案的申请日相同,而新添加的部分的申请日则是提交新申请的日期。
无论是继续申请还是部分继续申请,均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不断完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机会。通过提出继续申请或部分继续申请,申请人得以引入新的权利要求,以获得更为精确和全面的法律保护。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被视为进行专利布局的重要手段,专利权利人可以通过不断提交这些申请,根据侵权人的产品对权利保护范围进行灵活调整。
-NO.4-分案申请
美国的分案申请与我国的分案申请基本相同,须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专利申请。
分案申请与继续申请的异同:
相同之处:不论是分案申请还是继续申请,均共享同一原申请案的申请日,这意味着它们都将在相同的时间到期。分案申请和继续申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原申请案已经公开的内容,不得引入新的内容。这两者必须在原申请案的审查过程中提出。
不同之处:在回应针对原申请案的单一性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需要选择其中一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审查,而未选择的其他一组或多组权利要求则可以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独立的美国专利申请。如果原申请案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狭窄,申请人希望在原申请案的基础上修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者新增权利要求,那么可以选择采用继续申请的方式继续进行美国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