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每天各种关于疫情的负面消息扑面而来,亚马逊FBA又出新规、超60国进入紧急状态、外贸企业迎来退单大潮、广交会延期未定等等,外贸企业时刻都在面临利益损失。为帮助外贸企业减少利益损失,Elva收集整理了一些疫情下外贸企业可能遭受难题的应对思路,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各种成本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赔钱,怎么办?
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可能会面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成本上涨压力,但这并不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压缩甚至巨大亏损。这种情况下,无论依据哪国法律或哪个国际公约,主张“不可抗力”都存在一定困难,但在中国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会有助于解决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确实发生了重大变更之事实;
2、 时间要件:事件发生在签约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 主观要件:该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的事件,应该排除在外;
4、 该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方或第三方;
5、 事件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
应对思路
首先要注意搜集相关成本大幅度上涨的证据,如相关机构发布的市场行情动态等等,必要时可以参照前述证词格式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化。其次要注意分步处理:先协商要求修改合同(包括调整价格和数量、延缓交货期限等等),协商不成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第三,必要时可寻求贸促会调解机构或专业律师帮助,对合同具体约定、适用法律进行分析研判,协助与国外客户进行协商,为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做好准备。
因为第三方不履行义务,影响出口合同履行,怎么办?
有些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可能会因为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无法供应原材料导致无法按期出口;还有些贸易型企业,疫情发生后无法从国内供应商处采购到货源,无法按期出口。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受到诸多限制,较难得到法律支持。
应对思路
出口商不仅要证明原材料供应商、货源供应商遭受了“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供货,还要证明其也没有办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原材料或货源,否则,即便是从其他渠道获得原材料或货源会导致成本大幅上涨,那也只能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来进行分步处理了(详见前述)。当然,如果在出口合同中已经明确限定了某原材料供应商、国内供应商,或者他们是国内唯一的供应商,而该供应商因遭受“不可抗力”无法供货时,出口商是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
货物已经装运,但在途中或目的港发生风险,怎么办?
有些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即已发货但买方尚未收到货物,这些货物可能面临如下风险:一是货到目的港后因为目的国加强检验检疫措施而延迟通关或被禁止入境;二是在途货物因为承运人消毒措施而被污染,导致货损或被销毁。
应对思路
首先要辨别该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是要看“价格术语”:如果出口合同中采用的是C组、F组价格术语,相关风险一般自货物装船后即已转移到进口方了,这种情况下,有关货物被污染、损毁、延迟通关、禁止入境等风险通常由进口方去自行解决。但在一些采用D组价格术语中,可能出口方要负责清关并交货到进口方仓库,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就要想办法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可抗力”,进而提出免责、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主张。
二是要看“谁造成的”:如果是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因其采取消毒或防疫措施不当而导致货物受到污染,出口方应当自行或协助进口方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是因为官方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货物被污染或禁止入境,则可以结合国际贸易术语情况,判断应该由出口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主张,还是由进口方承担该风险。
国外客户出于担心,要求取消订单,怎么办?
有些出口企业,尤其是食品出口企业,可能会面临国外客户出于对食品安全、市场销售不乐观等担忧,要求延迟发货,甚至取消订单。
应对思路
对于这种情形,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出口货物会导致疫情传播,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文件也没有提出限制货物流动的措施,因此,出口商可以根据市场因素做出决定,选择与国外买方按原合同履行、延期履行还是取消合同,但除非特殊情况,国外买方是没有权利仅因为货物来自中国而单方主张取消订单的。
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有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主要采用比较简单的《形式发票》、《订单》、《销售确认书》等方式,没有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需要结合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具体分析。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律体系对此问题的结论是不同的:
1、中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大多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体系,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可以通过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来主张免责;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中“障碍”、“艰难情势”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则体系也有相通之处,如果合同约定适用这些公约或惯例,同样可以在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下以此主张免责或要求变更合同;
3、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秉持“合同至上”原则,认为合同一旦签订,不能轻易因为某种客观困难而主张免责或修订合同,除非这些客观困难足以导致“合同落空”;但同时英美法系还有“契约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赋予遭受方免责、修订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合同中若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则因此而主张免责或修改合同,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应对思路
首先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根据相关规则判定。
签署补充协议或新签合同时,怎么办?
当中外双方就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延期达成一致,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时,或者企业复工后洽谈并签署新的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此时,新冠肺炎疫情已经不再属于“不可抗力”了,因为此时疫情已经发生,不再满足“不可预见性”构成要件了。
应对思路
一是要对交货期限做出最充分的预测,避免再次发生延期;二是可以在补充协议或新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使双方对履行期限更加明确: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COVID-19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避免再就此发生分歧;2)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COVID-19疫情导致工厂被迫停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交货期限”,此种约定是基于如下考虑:(a)目前整体形势向好,但不排除因为个别情况出现感染病例而整个厂区关闭,影响生产和交货;(b)疫情在世界范围内发生蔓延,有可能因为国外客户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
总之,在当前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同样需要做好事先各种风险排查和防范预案,直到全球范围内彻底从“疫情”的阴霾下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