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讲个笑话,你可别哭》我们提示进出口企业,海关已经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岂止是“亮点”,说“功德无量”也不为过。
可惜,接下来就开始威风凛凛地昏招连连了。
从第二回《昏招连连与威风凛凛》开始,我们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申报项目3年来的几次变化进行逐项对比分析,先分析了规定依据和申报条件两个方面,指出昏招应该是源于政策制定者都没搞明白特许权使用费是怎么回事。然鹅,“滞纳金”利剑在手,须臾不可不示人,威风煞是凛凛。
(上回到此)
我们继续来看具体申报规定方面:
2016年规定的“是”和“否”的具体情形,如果抛开规定依据方面的缺失不说,单就当时这项规定自身的话语体系范围而言,倒也能够自圆其说,算是中规中矩。
再次强调,所谓自圆其说,只是说“存在”就要报“是”,“不存在”就要报“否”是自圆其说,但结合其将《审价办法》第十三条作为要求申报的依据,而申报的内容却是是否存在特许权使用费这种诡异逻辑,仍然显示着政策制定者的混乱思维。
但到了2017年的13号公告开始,原来的2中情形细化为4种。
是出现什么新情况了吗?
没有!
是海关的监管规定出现什么新变化了吗?
也没有!
事实上,从2016到2017,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规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关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规定上却出现这么大的变化,恰恰再次说明了当初的规定不够严谨。总归有一个是没想明白吧?
仔细看一下,第2种情况“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应当填报“是”,这仍然像是一个“陷阱”: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有关”时,就要申报为“是”。
且不说《审价办法》的执法主体是海关,纳税义务人代替海关做这种“确认”有无任何实际意义,即便如政策制定者所愿,企业不能确认是否有关时,一律申报为“是”,一旦海关确认“无关”,岂不又成了“申报不实”?
好大的坑!
这种肆意玩弄企业于掌骨之间的做法,看似威风,实则荒唐,细思极恐!就算可以不顾企业利益,“挖坑式”执法背后,海关的尊严还剩几许?
再看第4种情况“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应当申报“否”。
注意“或者”之后的内容!
实付、应付价格中已经包含特许权使用费的,报什么?
“否”!
别眨眼,见证奇迹的时刻:
看58号公告第1种情况“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报什么?
“是”!
看清楚了?
2年前开始,一直到2019年5月1日之前,已经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里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报“否”,5月1日之后,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里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要报“是”。
您是刘谦么?要么岳云鹏?这“是是否否是是否”的,玩“平平仄仄平平仄”呢?
再看58号公告,依然概念混乱,还是没想明白。
回归“存在”和“不存在”2种情况后,指向的对象居然是这样表述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请问,既然都已经是“应税”的了,还有“无关”的吗?
这种表述该怎么形容呢?
打个比方:
孕妇,就是怀孕的妇女,已经包含了这两个意思。
你非要说“怀孕的孕妇”,或者“女的孕妇”,说轻了是个语病,说重了,脱了什么放什么的脏话就不说了吧。
无语,汗颜
堂堂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告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
是怎么一级级审批发布出来的?
是语文没学好?
还是业务没搞懂?
还是理解不了责任与担当的意思?
还要再问一遍
面对这样奇葩的规定,企业如何能知道该怎么申报?
怎么能相信海关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一致性?
自己把报关单申报规定搞成儿戏,颜面尽失
还不忘挥舞“滞纳金”的利剑,莫不是给自己壮胆?
(下集预告:特许权使用费政策制定者们,究竟看过几份特许权合同?看过几份货物合同?又看过几份图纸?不顾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一厢情愿地简单化,就是自说自话,哪管洪水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