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3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851号7幢2层C室。

法定代表人:

应军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新源路1356弄1-7号2幢B208。

法定代表人:

张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笕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虹迪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迪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笕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被上诉人虹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均通过视频连线参与了网络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笕尚公司上诉请求:

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相应一审诉请,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未报关导致上诉人的损失人民币558,112.23元(币种下同)。

事实与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已认定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故上诉人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运费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有失公允。其次,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指被上诉人)必须承诺和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并达到甲方(指上诉人)要求的各项服务要求和指标”,但被上诉人作为有经验的物流公司,在未就货物过境方式征得上诉人同意或就此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径行采用“电商至个人(无法退税)”的报关模式将所承运货物报关,致使上诉人无法获得出口退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未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虹迪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上诉人到期未支付运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出口到香港货物的报关方式,上诉人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就此向被上诉人作出明确要求,则在货物已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损失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虹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诉讼请求:

1.判令笕尚公司向虹迪公司支付运费139,831.97元;

2.判令笕尚公司支付虹迪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9,831.97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

3.判令笕尚公司支付虹迪公司律师费52,000元。

笕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判令虹迪公司向笕尚公司赔偿税款损失558,112.2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虹迪公司(合同乙方)与笕尚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一份《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运输物流服务”“2.1.1服务内容;

(1)甲方指定提货地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的公路整车和零担运输,甲方指定提货地的装卸服务均由乙方提供:

(2)甲方指定提货地至甲方指定收货地的退货运输公路整车和零担运输业务,甲方指定收货地的装卸服务均由乙方提供;

(3)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运输及装卸服务;

(4)自营店间的调拨业务:

(5)甲方通知的其他业务。”“3.3乙方在每公历自然月的前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月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表,甲方在收到该等报表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书面确认。如甲方要求,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交给甲方上个月发生的经收货人签收完整的全部运单回单原件或其他的由收货人出具的能证明其确实收到该货物的书面文件原件。若甲方对报表中的费用有异议,应在收到报表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部分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可在报告出具当月的服务费用中进行调整,但不应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确认并支付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在对账过程中如双方对上月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有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双方在此特别确认费用金额以甲方货物库存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3.4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乙方须开具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协议签订时税率为9%。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六十(6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发票金额。甲方若逾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收取每日的滞纳费用。”“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各自11.1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责任方承担相应律师费等费用。”……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虹迪公司承接了笕尚公司的运输业务后委托案外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负责实际承运,笕尚公司应支付虹迪公司运费139,831.97元。之后,虹迪公司多次催讨未果。2022年11月9日虹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52,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

XX公司曾以虹迪公司拖欠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运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虹迪公司支付运费、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2021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沪710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该案审理中,笕尚公司向一审法院确认其委托虹迪公司提供包含香港地区在内的仓库至门店货品的部分运输服务,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涉案货物均已收到,但由于虹迪公司未按照一般企业出口退税的报关模式,而采用电商至个人无法退税的报关模式造成该公司因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的巨额税款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虹迪公司为证明笕尚公司欠款金额,提供了相关证据,笕尚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故一审法院认定笕尚公司欠付虹迪公司运费139,831.97元。关于逾期利息损失,根据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笕尚公司在收到虹迪公司发票后60天内向虹迪公司全额支付发票金额,笕尚公司若逾期支付相关费用,则按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每日的滞纳费用。虹迪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向笕尚公司开具了发票,故一审法院将起算日期调整至起诉之日,计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关于律师费,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笕尚公司承担,虹迪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金额过高,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为20,000元。

笕尚公司称因虹迪公司未按要求进行报关致使其无法退税产生损失,笕尚公司反诉要求虹迪公司赔偿损失558,112.23元。因双方所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对于报关方式及要求未作明确规定,且笕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业务发生时就报关问题向虹迪公司作了特别提示,故笕尚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一、笕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虹迪公司运费139,831.97元;二、笕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虹迪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139,831.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三、笕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虹迪公司律师费20,000元;四、驳回笕尚公司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37元、财产保全费1,219元,由笕尚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由笕尚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确认一审审理查明的基本定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虹迪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涉案《运输服务合同》的义务。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首先,笕尚公司与虹迪公司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笕尚公司的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虹迪公司向其开具发票系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虹迪公司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开具发票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待给付地位。在虹迪公司已履行案涉合同主义务将货物全数、完好、及时运输至笕尚公司指定地点的情况下,笕尚公司以虹迪公司未开具运费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据此拒付运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况且,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运费产生争议,即便虹迪公司开具了运费发票,笕尚公司也不会据此付款。其次,案涉合同并未就报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笕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虹迪公司知晓其对报关方式有特定要求或就此已向虹迪公司作出履约提示,则笕尚公司由此造成的退税损失既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依据可要求虹迪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笕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8元,由上诉人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晓华

审 判 员 鲍韵雯

审 判 员 郑 卫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还雪婷

书 记 员 李 彦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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