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是一个与外贸人息息相关的领域,外贸行业运输要求的特殊性,使得航运安全性和时效性成为了外贸人最关注的话题。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盛政军律师,为我们分享在外贸航运中,可以通过哪些手段提前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问:介绍一下自己
我本科就读于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就读于上海海事大学。毕业以后就一直在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工作,已经有13年了。目前有一个10人的团队,专门处理与海事海商国际贸易有关的诉讼、仲裁和日常咨询服务。
海事海商跟外贸的关联十分紧密,特别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这一块,其实就是运输外贸企业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所以我们也接触了不少外贸案件和外贸企业的咨询。
问:如何决定走这条路
我的老家是在一个内陆的省份,从小没见过海。高考后填大学志愿时,看到有一个大学叫大连海事大学,了解以后发现这个学校学习的大部分内容是和海洋、船舶等有关,好奇心驱使我报考了这所学校。
在学校学习期间,我的很多老师会为律所、法院以及仲裁庭做顾问,所以经常会在讲课时结合书本知识分析案例。海商法是一个实务性很强的法律,法条的内容大多时候相对抽象,需要落实到实务中才会有更好的理解。
比如说你去租一条船,在合同里要规定哪些内容,船到了要如何告知对方,如果没告诉对方会有什么后果等等。海商法同时也是一个与国际法规、公约交叉比较多的学科,因此它对英语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这些特点使得海商法的学习相对没有那么枯燥,反而是有趣和生动的。
研究生毕业后,我进入了四维乐马。一直到现在13个年头,从初级律师做到高级合伙人。
问:工作感受如何
专门人员在专门法院处理专门事务。
一方面,行业本身专业性较强,案件会涉及到船舶和很多境外的沟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都要到专门的海事法院或者仲裁庭处理。
第二方面,圈子相对集中。在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国内两三所海事院校或者国外几个比较有名的海事院校出来的学生。
第三方面,和国际贸易的关联性很强,我们处理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关于船舶租用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其实这两部分都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不用说了,运输货物,目前来说大量的外贸企业通过集装箱班轮公司来运输货物。船舶租用的背后其实也跟国际贸易有关的,大到像我们国家进出口铁矿石煤炭,或者是国内钢企的钢铁卷钢等各类的钢材进出口等都是通过租船运输来实现的。
问:关于成就感
大多数人的理解是,当律师就需要帮当事人赢得案件,这样才会有成就感。但可能因为我们这个领域的特殊性,很多案件我们从代理的那一刻起就知道这是一个必然要失败的案件。比如我们代表船东或者承运人时,很多时候是被别人索赔的一方,比如把货物运坏了、运晚了,或者是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害,所以面对这类必输的案件,你输得漂亮也会获得成就感。
海商法的案件涉外性很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展现中国法制的公平性和公信力,赢得境外当事人对中国司法审判和中国法制环境的认可,这也会让我们很有成就感,我相信这一点外贸人也会深有体会。
举个例子,之前我们处理过一个案件,台风天,停靠在国内某港口的一条外轮受大风影响撞到了码头上。这个码头是当地政府投资的渔港码头,码头结构比较特殊,海平面上是码头,下面是桩基。当地政府担心桩基被撞坏了,整个码头要重建。所以当时受损方提出的索赔金额高达8千万。
我们接到这个案子之后,第一时间就从伦敦请了码头桩基的专家,跟国内的专家一起到码头,了解当地潮汐规律,利用潮汐的间隙,多次钻到码头底下去检测桩基到底有没有损坏。这个码头一共有几百根基桩,我们反复检测之后发现几百根桩里面有几十根出现了裂痕。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和模拟实验后,我们认为只要在原来的码头外面增加十多根基桩,就可以保证码头的稳定性。国内的海事法院也组织双方专家多次论证,,并委托独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参与研讨,最终确定的维修金额仅为原索赔金额的大约10%。虽然这个案子我们拿到的并不是胜诉判决,也获得了国外客户的认可和感谢。
通过这样的案子,能够让国外打破对中国本土保护主义严重的刻板印象,击破他们认为中国法院会不管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偏袒当地企业的偏见,而认可中国海事审判和中国的司法环境,这种成就感也是不言而喻的。
问:“海商法律师工作很危险”
在海事案件里面,我们通常会把案件分为两类,“干”的案件和“湿”的案件。“干”的案件就是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相关的,和民商事案件差别不大,基本流程就是客户给我们材料,我们分析后给出法律意见,最终双方和解或者诉讼仲裁解决。
“湿”的案件就是你处理案件过程当中会getting wet。比如说发生了船舶碰撞事故后,海事部门会让这条船接受调查,但是很多时候船不能停在码头上等待调查,因为码头上要作业。这条涉事船舶就只能停在海中间。我们在接到该类案件的委托时,要在第一时间坐着快艇到船边,然后爬悬梯到船上,进行调查,收集碰撞有关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海船的吨位都比较大,爬船距离10米是很常见的。船舶停在海面上,会随着海浪晃动,悬梯是软的,在爬船时需要很小心,一旦脱手,海船巨大的排水力可能会把人吸到船底下出不来了。这个过程危险性是蛮高的。
另一种危险,就是当案件涉及金额较高时,双方当事人之间会发生大的利益冲突。比如我们接触到的一些船舶纠纷,在扣押船舶或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船方人员的恶意阻拦或威胁。
问:“律师的工作有逆风翻盘的爽剧感”
在我看来这种案件还蛮多的。
海事海商法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说诉讼时效、承运人的识别、赔偿责任限制等。这些概念都跟一般的民商事的观点不太一样。
我们处理过一个运输合同纠纷,我们代表的承运人承运的货物在运输期间发生了货损。外贸企业和承运人的合同中约定了两个的仲裁条款和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外贸企业方认为仲裁条款无效,就去法院诉讼了。我们主张本案还是应当提交仲裁,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外贸企业可以任选其一,我们认可他的选择。针对法院到底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双方在法院就打了接近一年的时间,法院最后认定其没有管辖权,外贸企业应当去仲裁,因此驳回了起诉。
这时对方律师去提交仲裁的时候发现,海商法下的货物运输诉讼时效只有一年,且起诉被驳回不中断诉讼时效,因此该索赔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最终这个案子,我们代表承运人以一个很低的金额和解了。这种可能就是大家讲的逆风翻盘之类的,因为一个本身没有什么抗辩机会的案件最后也基本没赔钱。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提醒外贸企业要格外注意的事情,就是当你出现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争议,比如出现货损、共同海损、货物晚到等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你的法律地位,寻找专业的海商律师提供意见。因为一个错误的法律意见,可能让你损失巨大。
问:法律顾问和诉讼律师的差别
两者的差别还是挺大的。当我们去参与诉讼或仲裁时,意味着合同履行当中已经出现了问题,或者说已经发生了争议,我们的工作重点如何去“善后”,这个就包括分析合同条款,结合法律法规,为客户去争取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而企业的法律顾问则是一个前置保护的角色。我们在跟企业沟通的时候,要了解他做这个业务是想干什么、商业目的是什么,结合法律法规,向其分析商业行为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或者面临的问题,从而协助其完善谈判细节、合同约定等,尽可能帮助企业规避这些风险。因此,我们说,法律顾问是给企业提前罩上“金钟罩”,让你在做商业活动前就有所防范。而诉讼律师参与时,已经是处于一个亡羊补牢的阶段,这个时候就要看怎么样能够做到未为晚矣。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不希望有这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的约束。就像现在俄乌冲突,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涉及到俄罗斯的业务就不能做了,一旦做了就会被制裁。这时,我们的工作就是告诉一些企业,哪些业务还可以做,怎么样做是安全的。
问:“一带一路”经济策略
一带一路构建了一个很广阔的市场,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地区都可以参加到这个项目当中来。包括我们律师界其实也有很多一带一路出海策略,很多律所目前已经到一带一路的各个国家布点。所以在一带一路上,我们律所也是“外贸企业”,我们对外输出我们的服务。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的政策去输出我们的好的产品。第二,国内企业深入到这些一带一路国家,利用当地的资源来反哺国内,把当地的产品、资源进口到国内。这既是一个市场的开拓,也是一个对于外贸企业转型的好机会。
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外贸企业在走出去时,对当地政府对外资的态度、当地的法律环境等顾虑颇多。现在在一带一路的框架下,还有我们当地的使领馆对于一带一路项目的重视,会让这些地方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都有所改善,很多以前不敢去的市场我们现在也敢去了。外贸企业应该抓住这样的机遇,去扩展自己的业务版图。
问:外贸企业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你有一个很好的产品,以高于市场价一点的价格卖给一个你不那么相信的人,还是以一个平均价格卖给一个背景、资质都非常好的人呢?
我们一直给客户的意见就是跟对的人做正常生意比跟不对的人做“好生意”更重要。
因为外贸的特殊性,并不像买卖双方都在国内,你可以相对清楚地了解对方。很多时候我们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并没有和外商见过面,对他的资质也不甚了解,更不要说对方不履约时我应该怎么做、我去哪里可以起诉他、执行他。一旦外贸发生纠纷,接踵而来的是要去境外追偿或向境外追偿,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就是眼前一黑。因此,在开始的时候,选择一个资质良好的对方,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我们建议在进行沟通时,尽量落到书面。我们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个情况,就是口头交流商业事宜,比如在Skype上打个电话沟通发货事宜。但是当真正出现争议时,很多外方当事人只认可双方签在合同上的东西或双方书面确认过的东西。因此我们要避免把合同的细节或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内容以非书面的形式来做约定,这样一旦出现争议就没有书面材料可以佐证。
第三,很多外贸企业会认为我卖一个货给外商,只要收到货款了就什么都不用管了。其实外贸企业对外销售货物的时候通常是有两层关系,一个是关于货物买卖的贸易合同,第二个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不管你的贸易方式是FOB还是CIF,或者说其他的贸易方式,外贸企业也一定要了解运输合同的履行规则和细节。以前我们处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经常出现一个情节,就是货物到了目的港之后无人提货。通常来说无人提货的情况发生后,船公司会把货物拿去拍卖,拍卖后如果价格足够偿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目的港对冲费,案件结束了。
但是近两年,境外大多数港口都非常拥挤,集装箱如果在港口滞留个几个月,滞箱费、堆存费、操作费远超过货物价值,这就会出现当找不到境外收货人时,国内的外贸企业成为了承运人来索赔目的港费用的对象。很多外贸企业收到律师函或者法院传票后完全不理解自己为什么成了被告。这其实也是海商法下的一些特殊规定,因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个涉他性的合同,它的主体包括船公司、托运人、收货人等,各方间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义务承担人经常会发生变化。
这几年就有很多外贸企业因为目的港无人提货成为被告,最后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给外贸企业的另一个建议就是要随时关注货物运输的情况。一旦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迟延提货,或者是与外商沟通中发现其有这样的意向,第一时间积极跟船公司沟通,把无人提货或者延迟提货的问题在最初阶段就妥善解决,而不是等船公司找到外贸企业,这样会让无人提货的情况时间越来越长、费用越来越高,最后变得无法承担。
第四点,最近这两年我们处理了一些案件发现,国际贸易欺诈越来越多,特别南美、非洲的一些国家。比较常见的手段是货到了目的港,还没有付货款,境外就以各种方式把货给提走了,然后拒付货款。把货物提走的方式,有一些是船公司犯错了,原本不该放货,结果把货给放了。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情况是国内的外贸企业被骗了,比如说有人会让你提供提单扫描件作为报关依据,或者作为证明向银行融资等。有些外贸企业没有警惕性,直接把提单的复印件给对方。还有一些是在签订贸易合同当下就被骗了,外商冒充国际大企业来跟你订货,且付款方式TT之类的。
我之前处理了一个案子,一个外贸企业Y公司在广交会上遇到了一群外国人,声称其是法国当地的一个大超市ABC,名片、谈吐等看起来都非常真实。外商之后通过电子邮件跟Y公司联系订货。在业务谈判中,Y公司同意了对方提出的付款方式,并且按照对方要求签发海运单,将对方记载为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结果货运到目的港, 记名收货人发邮件过来要求提取货物,货物提走以后,Y公司再发邮件才发现这个邮箱已经拒收邮件了。这时Y公司起诉了船公司。
我们接到这个案子后,第一时间查阅案件资料,发现邮箱多了一个数字,正常来说ABC公司的公司邮箱后缀应该是@
最后一点,对于我们国内发货人负责订舱或者出运的货物,一定要控制好提单,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也是船公司交付货物的凭证。通常来说我们的建议是,在你没有收到钱之前,正本提单无论如何都不要给到收货人,因为提单给收货人就相当于把你的货给收货人了,之后对方给不给钱就不在你的掌控中了。
问:外贸行业的趋向
早前一段时间,中美关系、中欧关系收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近期,我们看到王毅部长访美、美国的一些州长访华等,感觉趋向是向好的。
航运跟贸易相关性很强,我们的贸易能够往好的方向发展,航运肯定会越来越好,船运多了,配套服务也就多了,我们海事海商还有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服务市场也会更好。
问:会考虑出海吗
我们一直在出海。我们的大多数客户都是国外公司,我们也算是“出海企业”了。我们也一直在思索,如何把法律服务做得更深入,帮助国内企业防风险,减少损失,为国内企业的出海之路保驾护航。
走近一个法律从业者、且与外贸行业息息相关的法律,其实是给了我们多一个看待外贸发展的视角,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这个行业。无数个角色都成是海运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海商法之路,是货主企业、航运企业和法律服务企业等角色共同走出的“一条光荣的荆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