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关二期系统电子账册设立分为资质账册设立和电子账册设立两个步骤。资质账册设立由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并通过单一窗口 “加工贸易账册”下“企业资质申请”模块提交电子数据。资质账册设立完成后,进入电子账册设立环节。
01加工贸易账册设立
一、电子账册设立业务
1.企业申请账册设立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工贸易企业报核前申报单耗申请审批表;
(2)天津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3)情况说明;
(4)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注意事项
2. 注意事项如下:
(1)备案商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且该商品全部为深加工结转方式或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应当在“规格型号”栏后加填“/结转”或“/区域”。
(2)备案商品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的,“商品名称”栏首字节加“[深]”。
(3)备案商品属于禁止旧机电产品进口(包括零部件、拆散件),且该商品进口状态全部为新的,应当在“商品名称”栏尾字节后注明“(新)”。
(4)备案商品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需确认企业信用等级。
(5)备案商品单耗超过颁布的单耗标准则不予备案。
(6)电子账册“最大周转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其申报的资质账册的“加工生产能力金额”的一半。
(7)备案商品为消耗性物料的,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消]”,在“单耗/净耗”栏目内如实申报耗用量。
二、电子账册变更业务
1.企业申请账册变更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
(2)变更项相关材料;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注意事项
2. 注意事项如下:
(1)新增商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且该商品全部为深加工结转方式或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应当在“规格型号”栏后加填“/结转”或“/区域”。
(2)新增商品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的,“商品名称”栏首字节加“[深]”。
(3)新增商品属于禁止旧机电产品进口(包括零部件、拆散件),且该商品进口状态全部为新的,应当在“商品名称”栏尾字节后注明“(新)”。
(4)新增商品单耗不得超过颁布的单耗标准。
(5)新增商品为消耗性物料的,应在“商品名称”栏首字节起注明“[消]”,在“单耗/净耗”栏目内如实申报耗用量。
02保税维修账册设立
一、保税维修账册设立业务
1.企业申请保税维修账册设立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2)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3)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保税维修账册变更业务
1.企业申请保税维修账册变更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
(2)变更项相关材料;
(3)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03企业集团账册设立
企业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可以由牵头企业设立一本电子账册,也可以由牵头企业和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电子账册,电子账册备注栏标注“企业集团”,并注明牵头企业全称和海关编码。
企业凭经牵头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向审核中心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04全工序外发加工
一、企业申请全工序外发设立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发情况说明;
企业说明中申请的备案内容,应与手册备案业务申请一致。
2.合同;
3.保证金计算表;
4.企业办理业务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全工序外发变更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业务申请表;
2.变更说明;
3.变更项相关材料;
4.如涉及保证金变化的,还需提供保证金计算表;
5.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主要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来源:天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