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海关出台了一系列与加工贸易业务相关的担保措施。现将加工贸易业务担保政策汇总整理如下:

一、提供担保的有关要求

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1、手册设立(变更)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货值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01.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02.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企业在手册设立环节,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但货物已经进口,企业不作退运处理,而是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收取经营企业相当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

企业变更手册内容时,涉及手册应缴纳保证金数量增加的,应要求企业补缴保证金或保函。

对因企业信用等级发生调整,由高级认证、一般认证调整为一般信用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的50%补征限制类商品保证金。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的100%补征限制类商品保证金。

2、单耗核定环节

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

3、货物抵押环节

经核批同意加工贸易货物抵押的,应收取经营企业的保证金或保函。

将保税料件进行抵押的,应收取相当于抵押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将出口成品进行抵押的,应收取相当于抵押成品所对应的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保函。

4、外发加工环节

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

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5、集中内销环节

非联网监管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时,一般信用企业须提供有效担保。

计算公式如下: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

企业月度内销纳税金额超出申请的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时,应要求企业在额度超出前补缴相应保证金或变更保函金额。

6、限制类商品备案环节

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限制类商品,一般信用企业缴纳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0%的税款担保;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的税款担保。

7、联网监管环节

对企业信誉良好、生产经营规模大、尚未取得一般认证资格的企业,申请采用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未征收限制类商品保证金的,应收取经营企业相当于电子账册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保函。

企业信用等级下调的,应按调整后的信用等级确定联网监管模式或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需将电子账册监管模式调整为电子手册监管模式的,企业能够缴纳保证金或保函的,可继续对其按电子账册模式实施联网监管。

二、视监管风险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

1、手册设立(变更)环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货值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0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02.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03.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

04.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05.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2、集中内销环节

一般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较高风险的,可要求企业缴纳相当于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的全额保证金或保函:

01.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02.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3、联网监管环节

联网监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取经营企业相当于电子账册生产周转量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保函:

01.涉嫌走私、违规已立案调查的

02.未如实向海关报送数据的

03.海关核查、核销时拒不提供相关账册、单证、数据的

04.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

05.未按照海关要求设立账册、账册管理混乱或者账目不清的

三、免予提供担保的情形

1、高级认证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加工贸易全工序外发加工在免除担保业务范围。目前,该政策为部分关试点,其要求是(具体情况以各海关的规定为准):

01.生产型高级认证企业

02.没有出现连续3个月(申请日前3个完整自然月)未达到海关优质认证企业标准(信用评估分在80分及以上)的情形

03.1年内没有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情形

04.1年内没有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情形

05.1年内未接受海关行政处罚

06.没有因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2、认证企业集中内销不需要提供担保。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纳税不需要提供担保。

3、认证及一般信用企业备案限制类商品实行“空转”。备案进口管理方式为“实转”的限制类商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备案进口管理方式为“空转”的限制类商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失信企业除外。

4、已征限制类保证金的单耗核定前免予担保。企业未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对单耗进行核定。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已征收限制类商品税款担保的,且担保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5、企业集团成员全部工序外发免予提供担保。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成员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予提供担保。企业应按规定做好内部收发货记录。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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