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在此次《修正案》中,无船承运人保函责任险制度被纳入了部令。
无船承运人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经纪人”,其不直接提供运输服务,而是以承运人身份向货主揽货,再以托运人身份委托航运公司完成货物运输,并从中赚取差价。
在交通运输部发布《修正案》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人关于保证金的部分是这么规定的:
企业向中国交通部水运司提交80万保证金或无船承运人(NVOCC)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投保单;另美国公司在FMC(联邦海事委员会)下缴纳9.6万美元(7.5+2.1万)保证金的,在中国申请仅限中美航线NVOCC证书,可以不交保证金。
在无船承运人成为发展趋势的今天,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用于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
随着2008年以来航运低潮持续弥漫,不少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开始反映流动资金受到了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先后于2010年、2013年试行了保证金责任险和保证金保函制度,为无船承运人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财务责任保证方式,在保障托运人利益的同时,有效缓解了无船承运人的资金压力。
《修正案》中六次提到无船承运
此次《修正案》一共修改了26条,其中关于无船承运的就有六条:
①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四)保证金已交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原件。”将第五款修改为“以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资格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与保函或者责任保险有效期一致。”
② 在第十七条中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申请者交纳保证金”后增加“取得保证金保函或者保证金责任保险”。
③ 在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最后均增加“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拒不执行的”。
④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存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⑤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或者取得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责任保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⑥ 在第四十六条后增加:“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组织或者授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此次《修正案》的颁布,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增加了保函、责任保险等财务责任保证方式,以缓解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同时,规定无船承运人必须缴纳保证金,更好的保护了托运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