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少不了要去国外参展,但是如果在展会现场,遇上国外的警察过来说你的产品侵权,要查封你的展台,这真是晴天霹雳!
先说去年发生的一个著名的案例:
“2016年1月的拉斯维加斯美国国际消费者电子产品博览会(CES)上,常州市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带着自家的独轮自平衡滑板车Trotter前来参展。没想到展会刚刚进行了1天,就遭遇了美国联邦法警的突击搜查,他们以涉嫌侵犯别家专利权理由没收展台内的独轮自平衡滑板车样品、标语和宣传材料等物品。菲思特国际贸易展销的独轮自平衡滑板车被硅谷创业公司Future Motion指认“非法侵权抄袭已注册专利”。
菲思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独轮自平衡滑板车
硅谷创业公司Future Motion的产品
美国硅谷Future Motion公司的创始人多尔克森(Kyle Doerksen)表示,他们的独轮滑板产品早在2014年CES展会上就曾对外展示过,并在2015年为产品申请了两项相关的国际和美联邦专利。他说:“听说有类似产品出现在CES上,经过与公司专利律师咨询,并通过正常美国司法程序获得了临时禁令。这是第一次有公司试图在美国境内出售一款仿造产品。”一旦胜诉除将可以向中国公司索赔,要求罚金之外,补偿法律费用,还可以永久禁止败诉公司在美国市场销售侵权产品。
而菲思特国际贸易的代表则表示,他们不认为己方“违反了任何法律”,他们早已开发出上述产品,所以现在才拿到市场上来亮相是不愿产品设计被其他中国厂商抄袭。他们展示的平衡车产品拥有5项中国专利,不过尚未通过美国的PCT申请。(PCT即《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条约,在美国销售或者参展,相关产品要通过在美国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据现场目击人员称,美国公司是有备而来。查抄人员带着小拖车来到现场,并向菲思特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一叠非常厚实的文件和取证材料。菲思特工作人员说,“查抄时让我们在文件上签字,我们也看不懂,哪里敢签。”
受此事件影响,菲思特同类上百款类型产品在B2B网上的销售被强制下架,网上结算被中止,生产也被迫停止,企业几乎陷于瘫痪!
而实际上,2015年12月,美方公司向菲思特发出过信函,要求该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CES开展前,他们继续要求菲思特不要参展,但均没有得到回复。于是Future Motion公司向拉斯韦加斯的联邦法庭提出了申请,在进行了7分钟的电话听证后,美国地区法官签署了“临时限制令”,查抄菲思特的产品并要求其停止销售。
为了应对诉讼,菲思特在美国聘请了5名专业律师采取维权行动,于2016年1月29日向美国法院递交了抗辩材料,美方公司方面的律师在看到材料后原本向法院提出延期至2月12日开庭,但就在他们准备应诉时,对方于当地时间2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请求。此时菲思特的律师费用已达到了22万美元。”
在欧美参展,遭遇这样情况的中国企业其实并不少。自2000年以来,在欧洲,特别是在德国举办的展会上,知识产权问题集中爆发。2008年春季,在德国汉诺威国际信息及通信技术博览会(CeBIT)、柏林国际电子消费品展览会(IFA)举办期间,当地执法部门大规模没收中国参展企业展品、查封展台,所引发的现场冲突和抗议行动,成为出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根据调查数据,13%的企业在境外参展过程中曾遇到过知识产权纠纷。
那么,中国企业在海外参展时该如何防范知识产权纠纷?如何有效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具体的应对措施都有哪些?
面对产品信息询问,怎么办?
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口头或书面向可能的侵权人表明自己的权利,并要求企业提供所生产、销售产品的权利依据和产品细节。
对讯问不能置之不理。要在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必要材料,积极沟通,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如确属侵权,可就专利许可进行谈判。如对是否侵权有争议,还可以约定仲裁机构。
收到警告信,怎么办?
警告信内容一般包括:
* 明确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该要求一般是与合同赔偿金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被警告人今后再次发生同样的侵权行为,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 被警告人承担律师费的承诺。
* 对被警告人侵权行为详细、准确的描述。
* 要求被警告人提供生产商、销售商、客户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销售的数额和价格。
* 向被警告人发出“如拒绝在警告信上签字,权利人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申请紧急临时禁令或提起正式诉讼等)”的警告。
根据对方的具体要求,侵权的可能性程度,以及对拒绝警告信而产生的诉讼程序的承受能力,来决定接受还是拒绝。
如果确属侵权,或者不太肯定是否侵权,且产品对企业不重要,不愿花费精力,想尽快了解此事,可以签署警告信。但不能完全按照警告信内容签字,可以逐条与对方谈判。比如,可以降低合同罚金数额,降低或免除律师费,不提供生产商、销售商以及销售数额、价格信息等。但应作出今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的书面承诺,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如果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就一定不能签署,但不是简单地拒绝签字,否则容易陷入被动。因为一旦对方提起紧急临时禁令申请,按照德国司法惯例和实践,被申请人很少有机会在法官面前作答辩,法官一般会根据申请人的单方陈述作出裁决。
警告信不属实,但对方坚持要求我接受,怎么办?
不能置之不理,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 警告信已经签署,只要没有被撤销、解除、废除或违法,警告信就一直有效力。但根据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单方撤销、双方合意取消警告信的约束力。比如,若因为对方恶意隐瞒事实、欺骗而签署的警告信,则可以自始撤销。
—— 如果对方要求签署警告信的时候,其所主张权利的产品并没有获得知识产权、权利已过保护期或不在保护范围内,该警告信就不是合法的警告信,被警告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面对紧急临时禁令,怎么办?
在德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竞争法的纠纷案件中,紧急临时禁令程序是最常见的诉讼程序,约2/3的纠纷通过临时禁令程序解决。
紧急临时禁令的“临时性”,只是体现在它可以通过抗辩程序、主要诉讼程序而撤销,除非法院在颁布禁令时明确规定了禁令的时间效力(很少见),临时禁令在依法程序被撤销前一直是有效的,而且具备完全的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在禁令撤销前必须遵守禁令,否则将会被处以巨额罚款或者代替罚款的拘禁。
可以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抗辩,申请废除禁令。法院会在接到抗辩请求后安排庭审,进行口头答辩,审查禁令的合法性。
申请进入主要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命令禁止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交正式起诉状。如果临时禁令申请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起正式诉讼,案件就进入了主要诉讼程序。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观点,以及证人证词和专家证词,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临时禁令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如期提起正式诉讼,法院就会撤销禁令。
一旦临时禁令在上述两个程序中被认定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临时禁令申请人赔偿损失。
由于事后情况变化,禁令禁止的行为合法化了,也要申请废除临时禁令。在临时禁令被依法废除前,仍然有效。
主要诉讼程序
* 中德两国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缔约国(《海牙公约》)。
* 从德国送达中国需要2-3个月时间。
* 根据《海牙公约》,送达分形式送达和非形式送达。非形式送达不要求将起诉书译成中文,但被送达人有权拒绝接受,且拒绝接受即为送达无效。如果被送达人接受了文书,则为送达有效。形式送达必须将文书译成中文,这样即使被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也是有效的。
* 企业要按照法院确定的时间期限,积极委托具有在德国职业资格的律师应诉,否则会被缺席判决败诉。
海关边境没收展品,怎么办?
经权利人申请(有效期1年,可延长),海关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入境,有权扣押保全展品,并通知货主在一个月内抗辩。
如果没有侵权,经法院判决,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非法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确属侵权,货主可以同意海关处置被扣押的产品,以避免进一步的调查程序和法律费用。
刑事调查程序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 故意侵权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某些技术核心专利在行业内非常著名,法院和检察院一般会认定为故意侵权。
*以往展会上收到了紧急临时禁令,且没有应诉或应诉失败的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把禁令上列明的展品再次携带赴同一国家展出。如果违反了禁令,也是故意侵权,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如果是第一次侵权,且罪责较轻,按照现行的司法惯例,一般会有条件地免于刑事起诉或仅处以刑事罚款。
现场搜查展台,怎么办?
德国刑事诉讼法对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的要求比较低,权利人向司法检察机关报案后,只初步证据证明有侵权嫌疑,司法检察机构就必须启动调查程序。检察院通常会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和扣押令,并据此指令警察或海关执法人员到现场搜查展台,扣押(保全)涉嫌侵权展品作为证据。警方可以要求展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件以确认身份。没有法院的命令进行搜查的情形较为少见,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合法。
冷静!!不得与警察或海关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否则会被拘留,也可能被控妨碍司法罪。
不能任由其翻查。要确定搜查令上的搜查范围。对范围内的有应予配合,超出范围的搜查违法,并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要注意搜查和扣押的方式及程度。比如,可以扣押介绍产品的光盘,但播放光盘的电视机和播放器不可以扣押。
如果认为产品没有侵权,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辩,要求废除没收令,归还展品。由于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为避免检察院提起公诉,还应向检察院申请免于起诉或在一定条件下免于起诉。
切不可置之不理,认为展会结束回到中国后,德国司法无能为力。
查封展台的特殊情形
展会上出现的由于费用问题而导致查封展台,主要是由于往年诉讼费用未结清,而到中国强制执行不现实,所以禁令申请人就等到被执行人再次参展时强制执行。这样会极大影响企业参展的效果,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
有鉴于此,建议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最好把问题解决后再参展。
补充知识
中国企业赴欧洲参展,主要存在的五大典型侵权行为
一是被陷阱取证。竞争对手或其律师伪装成客商身份,先询价,再下订单,诱使展商不经意间提供“侵权”证据。竞争对手会利用中外企业经营理念、营业习惯的区别,进行取证。常见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取证、现场询价取证等。
二是在展览举办国之外的地域发布他人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以德国为例,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纸质、网站、电视等,只要存在向德国销售他人已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的情形,或者主观上有在德国使用的意图,即使不将相关展品、宣传册、宣传画带到展会上,也属侵权。只要网站能够在德国打开,那么该网站上所作的宣传和广告都会受到德国法律的管辖。广告第一次侵权危险,是指存在明确的事实,能够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将会受到侵害,目前虽然没有侵权,但已有可能导致侵权发生的行为。如果存在第一次侵权危险,权利人就具有预防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三是颜色商标侵权。颜色商标侵权是指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具体问题,侵权发生在商标的颜色及颜色组合构成上。中企赴海外参展,往往忽略“颜色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判定侵权的依据包括通过市场随机调查,确定消费者认知度的高低;评价画面中侵权颜色是否特别显著以及颜色运用手法是否相类似等。
四是在广告中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合法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这种使用是必须的,是为了表示产品的用途而不是产品的来源。比如,使用汽车来为轮毂做广告。其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五是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这种产品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断依据是产品的整体造型中最突出的外部形象是不是个性化的,在该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中是不是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如果不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则很容易被认定为模仿专利保护已过期的技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