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以视频方式进行,15个成员国经贸部长正式签署该协定。该协定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东亚自贸区建设成功启动。据悉,RCEP由东盟10国发起,邀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对话伙伴国参加,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一个16国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2019年11月4日,印度因“有重要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暂时没有加入协定。

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对一般原产地规则的变化

根据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海关法律法规,进口商要能享受到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税收优惠,就必须提供所依据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证书。根据WTO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对区域价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一般会在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中更加贸易实际进行细化如,《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原产地规则。

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立法上对此进行了调整,除了毫无争议的“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还规定“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也就说,只要是对来自RECP成员国(含多国)的原材料的加工,即可视为可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原产国货物。这个规则不用考虑“完成实质性改变”规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根据上述规定,区域价值并不在协定成员国间累计。

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定了“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规则,即在每一成员国的价值可以累计到40%即可。协定第七条规定:(一)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 FOB 价值的百分之十。或者 (二)对于协调制度编码第五十章至第六十三章规定的货物,用于货物生产且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百分之十。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第三款进行 计算;如一家中国企业、韩国企业或日本企业分别完成加工工序后出口到印尼,虽然每个工序增加值都不高,但累计增加值达到40%;或者中国的组装工厂分别采购了来自韩国、日本、泰国的原料制成成品出口到越南,都可成为可以享受优惠税收的货物。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有可能会推动区域价值链的重构

考虑到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经济体量,加工价值链在成员国间会更加细分。跨国公司会更加考虑根据各成员国或地区的生产禀赋和税收政策,特别是所得税,进一步细化价值链的切分。

三、对跨境电商的发展可能带来深远影响

从我国跨境电商保税零售模式进口的品类讲,化妆品大部分来自韩国、日本。保健品、奶粉很多来自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随着区域成员国关税削减至零,以及贸易技术壁垒的透明化和降低,跨境电商保税零售模式的比较优势将会削弱。品牌商可能倾向于一般贸易清关后再投放渠道。因此,品牌商和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商可能会有新的博弈。

同时,协定也考虑到国际贸易碎片化的现实,在第二十二条“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特别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 200 美元或与其等额的进口缔约方货币,或进口缔约方规定的其他更高金额,进口缔约国可以不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而东南亚是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的主要目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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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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