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征管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也是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全面生效,中国—东盟自贸区实现了2.0版升级,双方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释放政策红利。
为帮助我国出口企业正确填制原产地证书,确保货物能够顺利享受目的国关税减让,阿尔赛普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PART 1 什么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出口货物拥有原产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货物具备原产资格方可享受进口缔约方关税优惠。
根据《议定书》附件1《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获得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主要有“完全生产或者获得”“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和“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经过实质性改变”三种情形,原产地证书上则体现在第8栏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A”栏,具体填制标准如下图:
PART 2“WO”与“PE”标准有什么差异?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符合“完全生产或者获得”原产地标准的货物以清单的方式详细列出,共包含11项,符合清单所描述的货物即被视为满足“完全生产或者获得”标准。
其中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 一般用于农林牧渔矿产品等;
对于使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含义与其他证书的“WP” 标准类似),也就是说,在最终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已获得原产资格,该标准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PART 3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
原产地标准应如何填报?
首先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对于被列入PSR清单的产品,应对照清单中的要求来进行判断,若符合要求,原产地标准选择“PSR”,不满足要求,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无法签发证书。
小贴士
若PSR清单中对此产品的唯一要求是完全获得,则仍应填写“WO”。
以稻谷为例(HS编码100610),该商品PSR清单对应原产地标准仅为“在中国或者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故原产地标准一栏应填写“WO”。
如产品未被列入PSR清单,查看是否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范围,如是,按照产品4位税级归类改变进行判断,符合归类变化要求的,原产地标准填写CTH。
对于不在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的产品,也可以通过区域价值成分(RVC)进行判断,原产地标准填写对应的百分数。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列入PSR清单的产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若填写“WO”“PE”“CTH”标准,将不显示FOB值。
PART 4PSR清单和CTH涉及范围在哪里获得?
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某公司生产的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HS编码701990),出口至马来西亚,FOB价格4.1美元,其成本构成如下:
该产品使用了中国台湾及日本产非原产原材料,首先应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清单(PSR清单),经查该产品未列入PSR清单,则可考虑是否符合RVC或CTH标准。因该产品使用了自中国台湾原产的玻璃纤维板(HS编码701963),不满足4位税级归类改变标准,但经核算产品区域价值成分为60.2%,大于40%,则原产地标准应填写60.2%,FOB值将会显示在证书上。
来源:阿尔赛普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