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36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8月20日,全国各海关正式开始签发“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升级版”证书的变化

一、“升级版”证书为何如此受到瞩目?

原产地证书是货物在自贸协定中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的必要条件。升级后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将对原产货物认定的标准进一步放宽,签证操作程序也有所简化,特别是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格式进行了大幅调整,证书的填制要求发生了多项改变。

二、“升级版”证书主要有哪些变化?1.原产地标准增加了“PE”、“CTH”;

2.证书采用白色A4纸印刷;

3.取消了一份证书最多20项品名的限制;

4.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PSR标准中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才会在证书第9栏显示FOB金额;

5.生产商可申请原产地证书。

三、“升级版”证书是什么样子的?

“升级版”证书填制要点简析

一、“PE”标准什么时候用得到?

对于完全获得或完全生产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应使用“WO”(农林鱼牧矿)或“PE”(农林鱼牧矿除外,一般为工业制品)。

例:出口至印度尼西亚的机床,所使用的原材料均为中国原产(完全使用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定的原产材料),原产地标准使用“PE”。

二、若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应如何申报原产地标准?

首先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对于被列入PSR清单的产品,应对照清单中的要求来进行判断,若符合要求,原产地标准选择“PSR”,不满足要求,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无法签发证书。(注意:若PSR清单中对此产品的唯一要求是完全获得,则仍应填写“WO”)对于未被列入PSR清单的产品:1.可考虑是否满足RVC标准:若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离岸价格的40%,可以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例如“70%”。2.可考虑是否满足CTH标准:若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第25、26、28、29(29.01、29.02除外)、31(31.05除外)、39(39.01、39.02、39.03、39.07、39.08除外)、42—49、57—59、61、62、64、66—71、73—83、86、88、91—97章项下,非原产材料制造或者加工后,发生了4位级税则归类改变,原产地标准也可填写“CTH”。

例:服装产品(HS:6204.13),含有意大利进口面料,根据PSR清单,对该产品的要求是“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品目改变至子目6204.13或加工工序规则三”。若产品满足其中任一要求,则原产地标准填写“PSR”;若三个要求全都不满足,则无法获得中国原产资格。

例:钢铁制品(HS:7302.40),其主要原材料铁矿石(HS:2601.11)从俄罗斯进口,经查该产品未被列入PSR清单,则可考虑是否满足RVC或CTH标准的要求。很显然,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后,4位税则归类已经发生了改变,满足CTH标准;其次,若经过核算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则同时也满足RVC标准,企业可任意选择其中一项标准填写,若区域价值成分少于40%,则无法满足RVC标准,只能填写“CTH”。

三、证书上不再显示FOB金额了?

“升级版”证书仅当使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或者适用PSR清单中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才会显示金额。若使用“WO”、“PE”、“CTH”标准,是不显示金额的。

例:某产品含有进口原材料,经查未被列入PSR清单,且经核算区域价值成分为65%,大于40%,则原产地标准可填写“65%”,FOB金额将会显示在证书上。

例:某真空吸尘器(HS:8508.11)含有进口原材料,经查,该产品被列入PSR清单,根据清单描述,该产品满足PSR标准的要求是:区域价值成分40%及以上或从其他任何品目改变至子目8508.11,若经核算该产品区域价值成分大于40%,则原产地标准可填写“PSR”,同时在证书申报端选择满足区域价值成分,FOB金额将会显示在证书上。

四、原产地标准可否像老版那样显示百分比?

仅当产品含有进口成分,且不在PSR清单中,且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离岸价格40%的要求时,才可使用RVC标准,显示百分比。

五、申请证书被退单,回执显示“重量需注明G.W.或N.W.!”?

“升级版”证书第9栏的要求是“Goss weight or net weight or…”,不像老版默认显示Gross weight,因此即便填写是毛重,仍需注明G.W.。(注意:W后也有“.”)

六、“升级版”证书还需在第7栏注明生产企业吗?

目前,“升级版”证书背页的注释中已经去除了关于需在第7栏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描述。

七、生产商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生产商可以直接申请原产地证书,但需在第11栏作出声明,并在第7栏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八、既是货物生产商,同时也是这批货物的出口商,还需要在第7栏填写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吗?

视作出口商,无需填写。

九、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到底在哪里可以查到?

请查阅海关总署2019年第136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附件1。

南京海关签发中国-东盟证书情况

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不断加剧,自贸区建设日益重要。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自贸协定实施的载体,有效提高了我国出口东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力促进了外贸增长。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后,企业申领证书更加便利,仅8月20日,“升级版”证书实施的第一天,南京海关就已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700余份,签证金额3000余万美元2019年1-8月,南京海关共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13.85万份,签证金额78.1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7.65%和2.17%。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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