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FORM E)问题

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是海关签发的各类自贸协定证书中占比最大的,企业针对此类证书的咨询问题也最多。

1.

Q:生产商能否申请FORM E,有何注意事项?

A:生产商可以申请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原 产地证书第1栏可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并由生产商在证书第11栏做出原产地声明。第7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2.

Q:产品完全国产,原产地标准如何填写?

A: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 一般用于农林牧渔矿产品等;对于使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类似于其他证书的WP 标准), 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3.

Q: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如何选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A:产品含有非原产材料,首先查看是否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如在清单中,则按照对应原产地标准进行判断,符合的,原产地标准填写PSR;如果不在清单,查看是否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范围,如是,按照产品4位税则归类变化进行判断,符合归类变化要求的,原产地标准填写CTH,也可以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对于既不在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也不在税则归类改变(CTH)范围的产品,则通过区域价值成分进行判断,原产地标准填写对应的百分数。

4.

Q: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既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又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范围的产品,如何判断原产及填写原产地标准?

A:先根据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中的标准判定,只要符合,填写“PSR”。

5.

Q:PSR清单和CTH涉及范围在哪里获得?

A:海关总署网站2019年第136号公告。

6.

Q:何种情况下,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A: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列入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清单的产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在原产地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7.

Q:国内公司是否为第三方?

A:国内公司不属于协定第三方概念。第三方指非缔约方或是缔约方中其他国家或地区(比如,中国为出口商,印尼为进口商,第三方可以是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或地区)。

8.

Q:对于存在第三方,东盟证书如何填写?

A:对于第三方开具发票的,应在原产地证书录入时勾选“第三方发票”,并填写第三方公司名称和国别等信息。在第10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

9.

Q:一份东盟原产地证书最多能输入多少项货物?

A:货物项数没有限制。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4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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