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第三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接下来,小编将带大家了解一下RCEP的原产地规则与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的适用情况以及其原产地规则的特点及相应解读。
RCEP原产地规则
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的、协定文本较高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所涉原产地规则在多样化、标准化的同时又具有先进性和灵活性。
为帮助企业理解RCEP的原产地规则,在此,我们也整理了国际通行原产地规则在RCEP协定框架下的适用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点及解读
RCEP原产地规则的特点
(一)明确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实施时间表
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是指在传统的由签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声明,该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重要特征之一。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并明确各个缔约国应该落实该制度的期限。具体如下表:
国家或地区 | 实施期限 |
澳大利亚、文莱、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10年内 |
柬埔寨、老挝、缅甸 | 20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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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概念
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在所涉货物在其他缔约国通关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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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了允许微小差错的原则
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无疑问的情况下,允许轻微差异、信息遗漏、打字错误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显示在内的微小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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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协定区域使用累积原则
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原产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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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确认RCEP原产国流程图
图源:12360海关热线
文稿:综合整理自中国海关杂志、12360海关热线及商务部官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