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的相关缔约方除日本外已与我国先后签署实施包括《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升级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及《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等6项自贸协定(以下简称“6项协定”)。RCEP与6项协定均有各自的关税减让清单和原产地规则,不能混用。同已实施自贸协定相比,RCEP原产地实体规则具有鲜明特点。

一、RCEP原产地标准更灵活

RCEP的原产地标准主规则明确可视为原产货物的三种情况,分别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和“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发生实质性改变”。

在实质性改变标准方面,RCEP同样采用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三种方式制定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基于2012版协调制度5205个六位税号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RCEP广泛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区域价值成分相结合的或选标准。同时对于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公式,在除传统的扣减法之外,允许使用累加法计算。因此,RCEP的原产地标准同已实施的6项相比,更加宽松和灵活,企业享惠的门槛更低。

二、RCEP累积规则更高效

同已经实施的6项协定相比,RCEP的“累积规则”涉及15个缔约方,已实施的协定只能在2个缔约方之间累积原产材料,而RCEP可以在15个缔约方累积原产材料,因此各缔约方之间过去在已实施的协定不能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将会受益于RCEP“累积规则”可以享受协定税率。RCEP缔约方数量的增加在“累积规则”上由量变引起质变,在一个新的维度上扩大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范围。

例:

澳大利亚原产的贱金属制品在我国加工成机电产品出口至韩国时,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非原产材料,如果不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则成品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而在RCEP中,同样的原料和生产流程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RCEP原产材料,最终的机电产品符合“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标准,获得RCEP原产资格,在韩国享受RCEP项下优惠税率。

RCEP实施后,各缔约方还将在五年内议定是否将累积的适用范围由原产材料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在使用未取得原产资格的中间材料进行加工时,可将其中缔约方所贡献的成分纳入最终货物原产资格计算。

三、RCEP直运规则更便捷

RCEP与6项协定均设置了直接运输规则,但对于在第三方中转的要求不尽相同。与六项协定相比,RCEP对货物规划运输路线并未局限在地理或运输需要的要求,只需要在海关监管下以及出具相应文件证明未在第三国经过任何加工即可(设置条件对比详见表一),便捷企业合理安排销售计划及物流策略。

以上转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云通关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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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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