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历经8年谈判后被正式签署,标志着由15个成员国家构成的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诞生,协定将于其中9个成员国国内批准后正式生效。
RCEP共计二十章,第三章为“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两节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最低信息要求”两个附件。
该章绝大多数条款将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部分条款在不同国家间有实施步骤的时间差异。
协定内容公布后,我们团队就原产地规则部分的内容及对未来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研究,以下做出总结,供读者参考。
第一部分
RCEP原产地规则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RCEP是由东盟发起和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机制。此前东盟已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多个“10+1”自贸协定,RCEP生效后各个分散的协定将被整合。
原产地规则是所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优惠贸易安排的实际落地。
为了更深入了解RCEP原产地规则的优势,我们对比研究了其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以下简称CAFTA)原产地规则及签证程序的差异,发现两协定存在如下不同:
1.对完全获得货物范围做出限制
完全获得条件下,相比CAFTA,RCEP增加了在专属经济区获得海洋产品的限制,即必须是由有专属经济区开发权的缔约方船只或人在专属经济区获得的海洋渔获产品和其他海洋生物,才能认定为是完全获得产品。
考虑到各国对海洋资源开发的力度与日俱增,而专属经济区对领海以外一定范围海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规定,因此RCEP对专属经济区获得货物做出补充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2.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增加“直接/累加法”
CAFTA采用间接/扣减法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而RCEP则采用间接/扣减和直接/累加两种计算方法并行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计算货物生产成本进而计算出区域价值成分,有助于对货物区域价值成分的准确计算。
此外,RCEP还增加了可从非原产材料价值中扣除的内容,包括税费、废品和排放成本等费用,因而货物能够更容易达到区域价值成分规定的标准。
3.增加微小加工和处理的具体解释
相比CAFTA中对微小加工和处理进行的泛化解释,RCEP中的规定具体了许多,其对符合微小加工和处理的具体情形和操作方式进行了分项列举,如简单加工、印刷标记、稀释、拆分零件等。
详尽的明文规定,有助于企业充分知晓具体加工操作可能对原产地判断造成的影响。
4.增加间接材料条款
RCEP中的间接材料规则类似于CAFTA原产地规则中的中性成分规则,但有所不同。
RCEP规定未构成货物组成部分但构成货物生产过程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材料;而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此类材料不纳入到货物本身的原产地判定中。换言之,在RCEP下,企业可以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上述间接材料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
5.增加生产用材料条款
RCEP规定生产过程中的材料如在加工后符合要求,则在后续货物生产中可认定为原产材料,改变了CAFTA中仅针对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原产货物的规定,将其改为所有加工后获得原产资格的货物,进一步扩大了原产材料的认定范围,使得最终制成品能够更容易获得原产资格。
6.增加标准单元条款
RCEP增加了标准单元条款,规定标准单元定义与原产地位判断方法,即应当分别确认每一个货物的原产地位,避免原产货物和非原产货物的混用、混搭。
7.对直接运输做出限制
CAFTA原产地规则的直接运输条款规定在缔约方之间运输,或者在监管下途径非缔约方运输并且没有进一步加工的货物应当保持其原产地位,RCEP规定大致相同,但补充规定了途径其他国家运输的货物应当满足的额外条件,即应当处于上述国家海关的监管之下,并取得相关的海关文件进行证明。
8.引入原产地声明制度
CAFTA规定原产地证明的方式仅为签证机构发放的原产地证书,而RCEP对原产地证明方式进行了扩充,经核准的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同样可以成为货物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
9.增加背对背原产地申明规则
RCEP新增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规则,即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这些再次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能够使原产货物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10.完善核查程序规定
RCEP完善了原产地核查的程序性规定,对进口商、出口商、签证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义务及进口缔约方实施核查时应遵守的程序都进行了详尽规定。
11.提高文件保存要求
RCEP对贸易各方保存货物原产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更为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
RCEP原产地规则生效后的六大猜想
1.中国本国RCEP原产地管理办法即将制定和公布
根据立法惯例,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确定原则通常会由海关总署按照我国对外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单独制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并会不时根据相关条约、协定的升级版本进行修订。
RCEP正式生效实施时,海关总署也会相应发布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判定规则及程序性规范。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国原产地管理规范通常并不会将协定全文进行简单的本国化,因此除了对中国原产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读外,进出口企业还是很有必要对自贸协定的原文进行全面的学习。
2.信用管理将延伸到原产地领域,企业贸易合规要求进一步提升
RCEP规定的“原产地证明”将不限于缔约国签证机构发放的“原产地证书”,而是包括了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三种形式,各个缔约国将在10-20年之间逐步落实该制度,中国承诺10 年内实现。
以上三种形式的原产地证明是逐渐递进的,越来越倾向于依赖出口商或生产商的企业信用。针对过渡形式--“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协定对出口商核准条件规定如下:
●如为生产商:经合法注册登记、了解RECP原产地规则、具有法定的出口资质、风险管理合规记录良好、具备完善的记账和簿记制度
●如为贸易商:必须取得生产商声明,确认货物原产资格且将配合核查
以上条件中,“风险管理合规记录良好”尤为重要,但协定对风险合规管理记录的范围和良好的标准并没有做出规定,应该会由各缔约国以本国法做出规定。
中国承诺在十年内全面接受非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明方式,但现行法律中还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核准细则,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标准中,也没有对原产地合规情况进行特别的规定,不排除未来会出台补丁,将原产地风险管理标准直接列入AEO评定标准中,一举两得解决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问题。
另外一种猜想,是利用现有海关稽查和核查程序审查企业原产地管理水平,以稽查和核查结论作为原产地风险管理合规记录水平的佐证。我们团队在对企业进行进出口贸易合规内审中也会涉及原产地相关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审核,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价,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或评估报告可能成为判断出口商风险管理合规与否的依据之一,当然也是另一种猜想。
3.进口国(地区)原产地核查可能增多
我们注意到,相对其他自贸协定,RCEP中有关原产地核查的规定相对详细。
原产地核查通常发生在“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情况下。
但RCEP并没有对原产地核查的原因和条件进行明确的阐释,似乎将会是进口国监管机构的一种常规动作。
我们认为,这与RCEP下原产地证明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而是逐渐过渡到以出口商自主声明为主的安排有关。
在信用管理与贸易便利化理念的推动下,过往由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方式对出口商品原产地资格进行背书的情况将逐渐由企业自主声明替代,那么进口国自然会以提高后续核查率的方式来确保出口商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进而避免本国利益受损。
协定对原产地核查措施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书面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书面要求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书面要求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提供补充信息
——对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出口缔约方的经营场所开展核查访问,查看厂房设施和生产加工,并审查与原产地相关的会计档案等记录
——有关缔约方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考虑到核查实施的可行性,预计上述措施中将以要求进出口商提供“补充信息”为主要方式,但协定本身对信息的具体范围并没有进行界定,我们可以从RCEP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对缔约方“文件保存要求”条款进行分析,该条规定贸易各方文件保存应满足如下条件:
≤出口方: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所有必要记录
≤进口方:充分证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资格的所有必要记录
≤形式要求:存储于任何易于检索的介质中,包括数字、电子、光学、磁性或书面形式
≤时间要求:(出口方)原产地证明签发起3年、(进口方)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或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更长的期限内
为了保证能够顺利通过进口国实施的原产地核查,我们建议进出口商留存:证明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相关资料、各环节交易合同和商业发票、各运输环节的合同及单据、生产记录(证明加工地点、工序、流程、工艺、附加值)、财务记录(证明货物成本构成)、进出口申报记录等,以上记录务必保存至少3年。
4.原产地预裁定或将有用武之地
2018年预裁定制度实施后,海关已做的预裁定决定主要集中于商品归类、估价要素和方法两类,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预裁定屈指可数,主要是因为该类预裁定决定完全可以由原产地证书替代,其存在的必要性并不高,企业需求不明显。
而RCEP下,出口原产地证书将逐渐向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过渡,如果企业希望避免通关受阻或提前排除海关后续核查带来的不确定风险,那么对即将进出口的货物申请原产地预裁定就会成为很好的选择。
因此我们猜测,RCEP生效后原产地预裁定或许真的可以切实发挥其作用。
5.反规避调查形势或有变化
对货物所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如果是为了规避中国反倾销、发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那么中国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反规避制度。
RCEP建立了全球最大范围的自由贸易区域合作体制,其原产地规则中明确规定适用“累积原则”,这给各国企业更自由和高效的布局产业和供应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也为实施规避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目前我国反规避制度还处于仅有法律概括性规定,但没有实施细则的阶段,我们也未查询到以往中国对外发起过反规避调查的案例,实践中带有规避特征的案件基本也多以走私罪定罪量刑。
相比下,美国、欧盟和印度等国家则均对中国产品发起过多起反规避调查。
RCEP生效后,国际贸易格局及贸易争端的形势或许会有所改变,中国对企业规避行为的态度和处置方式是否会有变化也是我们关心的问题。
6.海关的执法变化
目前与原产地相关的违法案件主要集中于与伪报原产地、不实申报原产地相关的行政违法案件及走私案件。
RCEP生效后,原产地相关案件的性质和违法行为应该不会有本质的变化。
但海关的执法思路和方式可能会更加多样化,诸如上文中提到的核查、稽查、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可能会因为RCEP的实施及中国本国原产地管理规范的变化而产生变化。
来源:关务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