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菲律宾正式生效,标志着RCEP对东盟10国和澳大利亚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15个签署国全面生效,这不仅对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菲律宾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RCEP对菲律宾生效后,在货物贸易领域,菲律宾将新增对我国汽车及零部件、部分塑料制品、纺织服装、空调、洗衣机等零关税待遇,菲律宾成为众多企业出海的优质选择,提前注册一个菲律宾商标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在之前的文章中小微给大家介绍了菲律宾商标注册的相关制度,今天给大家介绍下关菲律宾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提交时限

根据菲律宾知识产权条令 the IP Code,下称“条令”)第207条的规定,若申请中或已注册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递交实际使用声明将直接从知识局被移除,即宣布无效。

因此,在递交菲律宾商标申请后,为维持商标效力,有以下几个时限需要提交证据,错过任一时限将导致商标失去效力:

1.申请日起3年内(可延期1次);

2.注册日起5-6年;

3.续展日起1年内;

4.每次续展日起5-6年(尤其留意马德里指定菲律宾计算方式。对于马德里指定菲律宾的商标,5-6年使用证据是从单国注册日起算,之后就从续展日开始计算)。

提交材料/要求

1.授权委托书;

2.使用声明,需申请人签字盖章,并进行公证

3.菲律宾的销售/提供商的名称及地址,或线上销售的网址,此信息需体现在使用声明中;

4.使用证据。

可接受的使用证据形式

1.吊牌、标签;

2.已下载的网页页面(清楚展现商品/服务项目在菲律宾的实际使用);

3.商标实际使用时的图片;

4.宣传单、广告材料;

5.收据、发票或其他类似证据;

6.合同副本。

以上就是小微给大家介绍的关于菲律宾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注意事项。在申请了菲律宾商标之后,要特别留意菲律宾提交使用证据的期限,以免未能及时提交而导致商标最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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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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