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
Q1:
请问如何获取书面备案登记证明?
A:
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款规定: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Q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有效期是多久?
A:
根据《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附件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第二中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改革后,企业开展生产出口食品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并取消许可证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
Q3:
我司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所填企业信息须真实有效吗?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Q4:
海关是否取消了出口化妆品企业备案?
A: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第十中第三款规定: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Q5:
出口饲料到国外,企业需要办理出口饲料企业注册登记吗?
A: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第二中规定: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按照上述文件要求,你司出境饲料如果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关税及统计
Q1: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货物抵押的,应到海关办理什么手续?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
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
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
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形式的担保。
Q2:
我司要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提交哪些单证?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Q3:
请问减免税船舶的监管年限是多久?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0号令)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船舶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为8年。
Q4:
请问检测修理物品这种贸易方式是否纳入海关统计?
A:
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5号)规定:
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含有“12.检测、修理物品”,因此该贸易方式不纳入海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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