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28号联合公告明确要求,被称为“全球最严之一”的轻型汽车国六标准将于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28号联合公告同时规定,在2021年1月1日前,在部分地区为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留出6个月的销售过渡期。
28号联合公告还明确,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国六标准”全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2部分。
其中,重型柴油车的国六标准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公告要求在全国实施的是轻型汽车的国六标准,2016年12月23日发布,据澎湃号“中国环境新闻”5月16日消息,“2019年,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6个省市区已经提前实施了国六标准。市场上新生产的97%以上的轻型车是国六车”。
国六既非欧标也非美标,而是综合了欧洲和美国加州排放标准最严格的部分,被称为目前全球范围内最严格的排放标准之一。
28号联合公告对进口车的具体要求是:
1.基本要求:7月1日起,“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2.销售过渡期:“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进口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注册登记,直至2021年1月1日前。
3.限定地区:销售过渡期仅限于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换言之,未列明地区不存在销售过渡期问题,自2020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注册登记国五排放标准的进口轻型汽车。
4.颗粒物数量(PN限值)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1月1日截止,2021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5.强调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此次延长销售过渡期和颗粒物数量过渡期的新政显然与疫情、汽车零部件供应等因素密切相关,汽车进口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过渡期,消化国五库存,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过渡期后进口车辆符合“全球最严之一”的排放标准要求。
在此之前,海关总署曾于2019年10月28日发布2019年第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动车环保项目检验的公告》,其中对于“对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应符合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与此次四部门28号联合公告均是专门针对轻型汽车。该公告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我们还注意到,海关总署2019年第168号公告中,就已专门强调“进口企业应承担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主体责任,确保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环保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此次四部门的28号联合公告中再次强调“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因此,需要特别提示进口汽车企业重视的是,除了排放标准内容、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日期、过渡期等具体政策规定外,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是责任主体”的强调,要求企业具备更加全面、清晰的合规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