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要求: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包括通过各类运输方式进口、旅客携带和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进境的疫情物资,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物资通关'零延时'。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以下划重点:
对于货运渠道,强调:
“在相应通关现场设立进口疫情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坚持全时守候,确保疫情物资快速通关”。
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明确:
“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明确:
“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对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明确:
“要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
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简单一句话,海关能做的做了,通常情况下不能做的也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