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林志玲,那可是很多观众和网友心目中的女神,前段时间志玲姐姐嫁人的消息也是连续几天都排在全网热搜榜单的前列。
但是,当一个人成为名人,成为了一个公众人物,关注他们的不仅有粉丝,不仅有吃瓜群众,还有一些商标的抢注者。尤其是姓名商标,在他人成功注册之后,从而造成本人无辜地“被代言”,乃至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自己再想要注册商标,可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就比如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是林志玲于2016年02月18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45个类别,也就是全类别的注册。
但是,商标局及后续商标评审委员会引证了五件商标之多,分别是第1673378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第18385180号“林志伶”商标、第18727661号“林志铃”商标、第4840427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
商评委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近似商标的情形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3、5、25、2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林志玲不服此决定,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于2018年7月25日得以开庭审理。此时,事情才终于出现了转机: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该宣告无效裁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无效公告(2019年6月6日第1650期)。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该宣告无效裁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无效公告(2019年11月13日第1623期)。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18年8月6日第1610期)。
至于引证商标三、四,原告林志玲一方也已经提起相应无效宣告等程序。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6419号关于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林志玲针对第19116704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正因商标被抢注,此番从2016年提交申请到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耗时竟长达三年多的时间。经过了从复审到行政诉讼,外加对引证商标的一一攻克,无效宣告、撤三的申请,林志玲才终于将这枚商标握到了自己的手中。
商标抢注问题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世界那么大,总会有投机取巧的人。如果你忘记注册商标,就可能会有别人惦记并“替”你申请注册,这时,你之前的辛苦经营就都成了为别人做的嫁衣。
在此,高沃小知也再三地提醒大家,申请商标一定要及时,切忌等经过使用已经有了一定成绩之后再想起申请,因为那时,或许就有观望者已经看到了你的成果,准备先你一步把商标抢注过来,坐收红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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