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不想有人与自己的商标一样,就连近似也不行。毕竟,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外贸大环境之下,如果有人打着自己的名号,其所获得的收益,其或好或坏的口碑,对自己来讲,都不是什么好事。

若从商标上来讲,若是申请商标注册,构成近似商标的将被驳回。但是,商标注册是专业性极强的一项工序,今天,小知带领大家从“联通”商标被驳回这件事来了解一下近似商标的这些事。

感觉4G还没有普及太久,这就已经开始步入了5G时代。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发展速度如此之快,真是令人叹为观止。

目前,移动、电信、联通,三分天下,虽然我们选择的不一定是同一个运营商,但对于其他两家,相信也都耳熟能详。

联通,如今的全称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乃至世界,其知名度及影响力可见一斑。

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与防御保护,联通花费了不少的精力在这上面。据查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目前已经申请了三千余件商标。

然而近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两件“联通”商标,在复审时,一个遭到了驳回,一个遭到了部分驳回,而且同样都是因为构成了近似商标。

我们常见的近似商标,有音似、形似,还有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等形式,而两件“联通”商标中的后者,则与这些又有些不太一样。

第24535401号“联通”商标,是联通于2017年6月7日提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摄影,游乐园服务,导游服务,培训,演出等商品上的一件商标。联通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要知道,虽然现在我们的汉字认读习惯是自左往右,但是,自古就存在自右往左的认读习惯。像一些老品牌,老商家,其商标就是这样的,比如北京知名的“全聚德”。

所以,这件“联通”商标,同样也可以念作“通联”。那么这样的话,就会涉及到以下三件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由于我委已认定申请商标在培训等部分服务上因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二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最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的核心价值是保护消费者,商标的近似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近似商标的存在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造成竞争的不当倾斜和失衡,最终损害的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正是基于此,这才有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等一系列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就这件“联通”商标的案例来讲,虽然联通一方在复审理由中提到,“申请人“联通”商标经其二十年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但是,依旧在构成近似的复审服务上被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一方面是便于自己使用,而另一方面是为了起到防御保护的作用。此次联通错失商标,还是因为没有早先一步做好全方位全类别防御商标注册,导致如今要想夺回商标,难上加难。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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