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多类”制度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注册申请方式。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商标法》的情况来看,修改《商标法》大致是为达到以下两点目的:第一,为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第二,为顺应知识产权发展的需要。

一、“一标多类”是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注册方式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原则,即同一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例如,德国《商标法》中,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商标图样”和“商品和服务清单”等文件;英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必须是关于指定的商品或几类商品的注册;美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专利商标局管理便利,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确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但不能限制或扩张申请或注册人的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其使用或意图真实使用的任何一类所有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但应该属于专利商标局局长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跨类申请的商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权,国家登记中规定:商标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国家登记所针对的和按照国际商品和服务登记分类办法区分的商品清单。

二、“一标多类”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数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连续多年超过百万件。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完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就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同时,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减少商标局的商标审查量,加快商标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按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不同的类别将由不同的审查员审查,造成工作效率上的浪费,同时由于审查员不同,主观上掌握的标准不同也有可能造成审查结果的不同。但是从理论上来说,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而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审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代理组织的工作量

一标一类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多类别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根据要求制作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向商标局提交多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理组织还需要对所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进行校验、核对。在后续续展、变更等情况下,也需要提交多份申请。但是,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四、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由于注册数量的减少,也可以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如减少《商标公告》的印刷、发行费用,减少《商标公告》的页数,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减少商标数据库的容量,有利于提高统一的检索标准。不过此项费用和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并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国家节省了成本。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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