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商标使用与及时申请注册的关系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还规定,企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尽管《商标法》已实施十六年了,仍有不少企业对通过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不够重视,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单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对《商标法》的宣传不够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不少企业家商标意识不强,重使用、轻注册。这至少有三个隐患:1、当市场看好时,假冒者应运而生,难以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2、只顾使用,可能无意间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为该商标他人已注册在先;3、一旦被人抢注,巨额广告投入、辛苦建立的商标信誉,可能都是在替人做“嫁衣”,虽然也有补救措施,如异议或请求转让,但费时又费财。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甚至是惨痛的。我国轮胎行业某优秀企业,产品出口欧洲,美洲、大洋洲多个国家,然而,因未能及时在这些国家注册,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代价不可谓不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在使用商标前,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待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再使用。有的企业把商标局的《受理通知书》理解为注册成功是不对的,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和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为准。也有不少企业由于不知市场前景,不愿花钱注册商标,这种心理似乎可以理解,但绝对是缺乏远见的做法。
二、要有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
商场如战场,瞬息万变,机会稍纵即逝。新产品准备在最佳时机投放市场,可能因为没有注册商标而不能进入商场(不少商场规定进场商品须有注册商标),匆忙到商标局申请注册,由于商标核准注册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而言,从申请到初步审定公告约一年,到那时,早已让他人占尽先机厂。即使没有商标注册证也能获准入市,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商标保护,受假冒伪劣冲击,也可能毁掉很有前途的产品市场。国际上许多跨国企业建立了较完善的商标储备制度,根据企业产品情况和预期目标市场,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为新产品上市做好品牌准备。商标储备必须依法进行,只储备不使用是危险的,企业可能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4)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了撤销的程序和什么是"商标的使用",从这些规定中,企业不难找到合理合法的商标储备办法。
三、正确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该条款中的商品分类表是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该书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七版翻译、调整、增补而成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咨询何处能购买此书。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企业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报商品时,应填写将要使用本商标的产品,尽可能详细准确,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日后的使用与打假。如果该书中没有相应的具体名称,则或填写该商品的通称,或填写“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定语+通称”,或将前二者都填上。对于很难归类的新产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资料,由商标局组织讨论,决定其类别。当然,如果是保护性注册,则以选取本类商品各类似群组中具有代表性的通称为佳,以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