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肯定要面对的就是语言关。下面就是一个涉及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商标案例。
相信大家看了那么多高沃小知分享的商标案例,也应该有所发现。在申请商标注册上,对于《商标法》中规定的“不良影响”以及“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等情况,想要避免的话相对基本可以做到。但是,最常见的商标驳回原因,还是商标近似,也就是违反了《商标法》中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的情况。如今,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已经意识到了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只是如此一来,每年甚至每天的商标申请量都在大幅提升。如何避开他人的商标,想他人之未所想,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相当有难度的。
甚至还有一些情况,让你很难把握“近似商标”中的“近似”究竟应当如何衡量。近日,就有这样一件特殊的案例,可能会让你对“近似商标”拥有更多的理解。
第34533667号“120岁”商标是石某在2018年11月7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体育设施,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图书馆,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
而被知识产权局认为与其构成近似的是第25314054号“IZO及图”商标,是昊霖健康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健身指导课程,体育教育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石某抱着一个是阿拉伯数字“120”,一个是英文字母“IZO”,完全是不一样呼叫和含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在商标被驳回之后,向知识产权局继续申请了复审。
而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120”与引证商标的“IZO”在表现形式、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件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通常从两方面来考虑,一个是类似商品,一个是类似商标。
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回到本案的两件商标,一个教育,一个体育教育,还都指定在提供体育设施的服务上,很显然是类似商品;而从商标本身上,虽然读音不一致,但是其字形及外观,有很大的相似度。若是同一个消费者,面对双方提供的同样服务,很容易混淆。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商标检索的工作绝不能省,如此能够很大程度地避免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与此同时,当选定商标之后,也不要长时间的犹豫,毕竟晚一天就可能会多产生上万件在先商标,在他人申请同样商标之前占领先机,是商标注册的一大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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