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工作,我们都知道商标有多么重要。但是,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商标驳回,那会是很麻烦的一件事。

近日,高沃小知翻阅驳回复审文书发现一个有趣的案例,一起学习下:

质德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质德商务公司”)自2016年起在中国申请布局了大量商标,而其中大量商标因为与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被驳回。之后奥乐齐向商评委提起复审请求。

74条复审记录(来源商评委网站)

有趣的是,商评委网站公示的74个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审结果全部显示成功,申请复审的商标全部予以初步审定。

驳回复审成功率竟然达到100%,怎么做到的?我们任意挑一篇复审决定书,学习下:

关于第2279844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1249号

申请人:质德商务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9844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5536222号图形商标、第4873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网站打印件、维基百科对“ALDI集团”的介绍资料、有关报道资料、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公证认证文件、情况说明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及其公证认证文件,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其他略...

可见,质德商务公司与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签订了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书并做了公证认证文件,74件商标才得以全部复审成功。

经高沃小知扒皮得知:质德商务公司与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都是全球零售巨头品牌——奥乐齐的所属公司,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为其德国公司,质德商务公司为其进入中国市场成立的运营公司,所以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

可见,关联公司之间因商标近似被驳回后,可以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而并存。那么,两个近似商标都可以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而共存吗?

什么是商标共存?

所谓商标共存,是指不同的商业主体,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的合法存在。

在我国,商标共存是在驳回复审或者驳回复审后行政诉讼阶段,冲突商标双方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商评委或者法院认可后方可合法共存。

具体来说,申请商标由于存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与驳回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协议》或者《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我国注册,申请人依据共存协议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商评委审查可以共存,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的一种现象。


允许商标共存的依据是什么?

2007年商评委曾就商标共存问题形成如下会议意见:由于商标权是私权,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已经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表明双方在实际使用商标时不会相互“搭车”,并且可以推定其具有相互区分的善意。因此,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应予以考虑。虽然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但是实践中,在保证这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商评委对当事人之间的共存协议也会予以考虑。

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越来越多的商标申请人选择与在先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同意书》等,以期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因此,我们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商标《共存协议》的作用和效力是符合当前市场需求的。

商标被驳回,商标共存“起死回生”

在商标实务中,不乏诸多申请人,明知道其预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存在一定近似度,这类商标通常会面临被商标局驳回的可能,那此种情况下,想挽回商标应该怎样做呢?

我们除了建议申请人积极向商评委提起驳回复审申请,配合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还会建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达成签订《共存协议》、《同意书》等方式来克服这种权利冲突。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认定共存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否属于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二是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是否清晰具体;三是商标标志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四是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五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如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过的通过签订《商标共存协议》复审成功的案例:

“宋站李氏”商标因为与“宋南李氏”商标近似被驳回,高沃知识产权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地域的,在我司律师建议下,双方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并且经过了公证。

我们主要复审理由:其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其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其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显著特征突出,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终“宋站李氏”核准注册。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当我们面对较为近似商标,尤其是两个合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迫切希望较为近似商标能够并存于市场时,通常建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书》,若在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具有区分的可能性,共存协议可作为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证据之一,前述我们代理“宋站李氏”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一定程度上证明此论点。

总之,虽然商标共存协议书不一定都可以成功注册,却有助于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获得注册,是提高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概率的一种可行性方案。

高沃知识产权律师在驳回复审领域有更多专业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可以有效分析案情,通过多种方式挽回商标,如果您有相关疑难问题,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475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