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明白申请注册商标时路程艰辛,商标注册存在一定的风险,商标局不会,也不可能核准每一件注册商标申请。所以我们常常能听到商标驳回这个词,什么是商标驳回呢?让我们从下面失败案例中总结教训:

第32类饮料-20016322号“红枸”商标

驳回原因: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红枸”,易被理解为“红枸杞”,是一种蔬菜,亦是一种营养丰富的保健品,具有降血压、提高免疫力等的功效,可用泡酒、泡茶等方式进行民间泡汤,故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姜汁饮料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不易被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了商标的显著性。

第35类广告服务-19955871号“诚信互通”商标

驳回原因:与在先第1964499号、第5154903 号“诚信通”商标近似。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中文“诚信互通”,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3类餐饮-19873782号“膳食宫”商标

驳回原因: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缺乏显著性。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膳食宫”,其中“膳食”指向“日常进用的饭菜”,“宫”易被理解为“宫殿、行宫”等,上述文字用于指定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45类-20235877号“来活啦”商标

驳回原因:日常口语,缺乏显著特征。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来活啦”为日常口语,其使用在家务服务、法律研究、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第25类服装-20758882号“绯闻男人”商标

驳回原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复审结果:失败

商评委认为,“绯闻”意指“桃色新闻”,申请商标将“绯闻”与“男人”相组合,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可注册性。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驳回主要原因如下:

1、 因他人申请在先被驳回。

2 、近似被驳回。

3 、因缺乏显著性等被驳回。

4 、违反了规定被驳回(如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商标含义存在负面,商标属于禁止使用标志等)。

由以上失败案例的经验我们可以试着总结出:

哪些建议放弃驳回复审?

商标违反了禁用条例,如:申请的是国家名称、军队标志、红十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建议放弃,乖乖重新申请其它商标吧!

哪些建议争取尝试呢?

1.与其他已注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近似

遇到这种驳回,我们可以据理力争。

2.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一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际使用情况!若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驳回复审还是有很大希望的。

当我们的商标被驳回的时候,我们要及时的做驳回复审,复审不是盲目的,以上案例也并非绝对的,商标局个案还是需要进行具体分析的,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如高沃知识产权进行分析是否有必要进行复审,在了解被驳回的原因后,对症下药,拿出合理的、有效的证据,向商评委做阐述,为自己的商标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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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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