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做外贸工作,接触了太多不同的种族,不同的历史,不同的文化。虽然我们相互之间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都离不开吃穿用度。在商标方面,像“吃货”、“睡货”这种的申请与使用,按常理来看,也算是情有可原。

之前高沃小知写过许多含有“吃货”二字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案例,如"亲爱的吃货"、"隔壁吃货"、"吃货女神"等。

驳回原因多数是:"吃货"一词通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其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吃货”商标被驳回,那么"睡货"、"懒货"、"蠢货"呢?(蠢货是个什么鬼?竟有人申请商标?)

没开玩笑认真的,一起观摩下:

第25133969号“睡货趴”商标

关于第25133969号“睡货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1995号

申请人:东莞市慕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33969号“睡货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睡货”二字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搜索“睡货”显示的结果截图;(2016)京行终3773号行政判决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睡货趴”构成,其中,“睡货”二字尽管在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并非贬义词,但人们通常容易理解其含有贬损含义,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他略)

第20859199号“懒货”商标

关于第20859199号“懒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77号

申请人:刘加林

申请人因第20859199号“懒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懒货”具有消极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31554234号“蠢货”商标

高沃小知搜索商标局网站,发现“蠢货”一词竟也被申请注册商标,结果显然不成功,目前商标状态显示为无效,驳回原因可想而知。

高沃小知建议:关于“吃货”、“睡货”、“懒货”或者类似格调不高的词汇,大家还是引以为鉴,三思再注册。另外,在商标问题上,切莫存在侥幸心理,认真对待商标注册问题的同时也要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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