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
问题四:企业不能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怎么办?
《解答》首先承认了“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然后给出了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的解决方案,并就不符合预裁定申请时间要求的情况,给出了向12360或直属海关关税处咨询的解决方案。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十分重要的问题,《解答》给出的答案差强人意。
《解答》承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是非常难得的进步,我们反复多次给出的建议里是这样说的:“在特许权使用费监管问题上保持’平常心’,就是要尊重贸易实际,认清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复杂性”,不管这个《解答》的主体多么神秘,也不管实际效力如何,毕竟我们看到了难能可贵的进步。
事实上,企业岂止是不能确定是否应税,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存在应税的可能性”这一点都缺乏了解,压根就没把特许权使用费和进口货物联系到一起,是否应税就更不会考虑了。
海关固然可以说规定就摆在那里,不能说企业不了解就可以不执行,更不能说海关查出问题以后以不了解作为开脱的理由,但是,企业缺乏对于这项规定的了解,就全都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吗?海关的普法做到位了吗?海关的执法一直严格按照摆在那里的规定做了吗?
至于说《解答》给出的预裁定的解决方案,之前微信公众号“海关发布”在4月4日发布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纳税?权威解读来了》一文中就有过介绍,我们则在这篇《向“权威解读”学解读》里做了分析:
这是整个“权威解读”里最不能理解的一处“败笔”,哦不,或许又是故意留下的“破绽”?
预裁定制度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我们的理解是:首先,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不适用预裁定制度,所以,这个解读给出的解决方案并非对所有企业遇到的疑问有用;其次,企业实际遇到我们之前案例中货物进口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且申报“行不通”的情况时,是有救济途径的:申请价格预裁定;最后,只是给出了一个救济途径,参照预裁定的制度规定在申请时间、提交资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考虑到分摊问题的不可预知,仍然存在预裁定无法解决的进口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问题。
《解答》针对“不符合预裁定申请时间要求”的情况则是给出了“咨询”的建议,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建议完了又补上一句“解答内容仅作为参考”,自己先摆明了解答内容没有效力。
这个“仅作为参考”的解答,企业到底要不要执行呢?
执行吧,“仅作为参考”的意思不就是说将来出了问题企业不能拿来做解释或抗辩的依据吗?那不还是没解决问题,企业还“顶着雷”呢。
不执行吧,企业本来就是因为不能确定才咨询的,咨询出解答来又不执行,何必走咨询这一步呢?到底该怎么办呢?
面对这么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解答》给出的答案要么不解决问题,要么自己也说没有效力,让企业何去何从?
我们认为,出现如此尴尬局面的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反复多次建议中提到的,也在这个问题的解答中首先承认的“专业性较强,实际贸易情况复杂”,《解答》的作者本意可能并不想“和稀泥”,但又不可能轻易地拿出解决方案,估计也痛苦得可以。
怎么办呢?我们还想继续不厌其烦地重复建议:“坚持一事一议,深入研究具体合同条款,结合法律法规,做出认定意见”,其实,如果我们抛开实际可操作性和效力方面的不足,单就《解答》给出的“预裁定”和“咨询”这样的建议本身来看,不就是又回到了“一事一议”吗?
和如何确定“应税”的问题比起来,报关单上有没有单独的申报项目、到底报“是”还是“否”、有没有9500的监管方式,这些问题真的有那么重要吗?
报关单上有没有单独的申报项目、到底报“是”还是“否”、有没有9500的监管方式,这些“创新”、“便利”,哪一个能解决“应税”的问题?
要解决“应税”的问题,还是要回到“一事一议”,这几年又在折腾什么呢?
(《解答》一共13个问题,篇幅所限,慢慢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