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就不用多加介绍了,有过网购经历的多多少少都在上面买过东西,至少也听说过。
京东绝对算的上国内电商平台的巨头之一,线上、线下的广告,路人、朋友的分享推荐,知名度及影响力绝对是杠杠的!
在商标的布局上,京东在业内也是首屈一指。据高沃小知于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的是,由于商标数量过多,仅显示最新的一万件商标。也就是说,保守估计,京东截至目前的商标申请数量至少要超一万件!
“JD”是“京东”的缩写,是京东网站的域名,更是京东商标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查询,京东申请的仅“JD”相关商标也有1814件,可见“JD”对其的重要性。
京东所申请的“JD”商标大多已处于成功注册的状态,然而不久前,京东的一件“JD”商标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了京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22258540号“JD”商标是京东于2016年12月14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
京东曾因商标申请被驳回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诉争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由,驳回了京东的诉讼请求。
京东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并指出:京东公司名下与诉争商标完全相同或其他以“JD”为显著特征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说明诉争商标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显然,“JD”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
不过当然,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就不能注册商标,显著性也可以通过实际、有效的使用来获得。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
1、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
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
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4、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回来看本案,京东所提交的证据,要么是关于对 “京东
至于京东主张其它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因此综合考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显著性是商标具备的重要属性之一,商标是否能够成功注册,与是否具备显著性息息相关。你的商标名称是不是已经确定,正在等待申请注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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