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博在架构搭建、ODI备案、境外公司设立、37号文备案项目的过程中,都有一个问题常常被提到:如果未来个人不准备将资金回流境内,是否就不需要37号文登记了?37号文本身不能带资出境,如果境外需要用到资金的话,可以用ODI或者用境外现有资金,所以是否就不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了呢?
回答:不可以!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时候,需要层层穿透到最后面的实际权益人。如果最上层有中国公民,那么需要有37号文登记证,才能开资本金账户。
如果没有37号文登记,未来资金的汇出分红也会有障碍,资金的境内外通道被阻断。
没有按照“37号文”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出资行为,将可能被认定为逃汇行为:
根据“37号文”以及《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也正因如此,一般最晚需要在设立WFOE之前办理37号文登记。而且,37号文一般是不能补登记的,或者说只有理论可能性。实操中难度很大。
01
关于非境内居民的范围
根据政策,37号文是适用于境内居民通过SPV向境外投融资以及返程投资。也就是,需要是境内居民。什么是境内居民?又或者什么是非境内居民,进而能豁免登记?
非居民的范围是什么?
香港居民身份证,优才高才专才,算境外居民吗?都不算。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算吗?算。
回乡证算吗?算。因为回乡证的前提是办理了注销中国户口。
香港护照或者其他国家的护照算吗?不一定。要看是否已经注销了中国户口。如果注销了中国户口,那么可以不用办理37号文登记。
否则,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还是不算境外居民。
02
相关问题解答
①持有境外绿卡的人,是否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一个人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外国绿卡,那么这个人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实务中,涉及到香港身份,分为香港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类似于绿卡,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的中国人,其护照仍然是中国护照,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是中国国籍的人则可以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无法同时持有中国大陆护照,则不适用“37号文”登记;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申领回乡证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注销了中国大陆户口。如果一名自然人仅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将无法办理回乡证,其护照仍然为中国大陆护照,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已经获得了香港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根据中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态度,其户口需要注销,若注销中国户口,则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
②是否可以多个自然人股东共用一个BVI?
通常情况下,内资公司自然人股东超过一人,为节省设立BVI的成本,是否多个自然人股东共用一个BVI,再持有开曼公司的股权。
多个自然人股东共用一个BVI公司的确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但是根据37号文的规定,第一层境外公司的股东变更的,应办理37号文的变更登记,因此,如果BVI的某一股东将来退出,境内需要做变更登记,而变更程序比较繁琐,为了避免因为BVI股东变化导致变更登记,一般建议每一名自然人设一家BVI。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BVI的税收递延效果可能受限,BVI如果长期沉淀分红或其他资本利得,可能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境内居民未办理外汇登记在境外设立企业,再返程投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务中,这种情况并不罕见。这种架构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可能存在障碍。
根据资本金账户开立的要求,银行需要穿透审核WFOE背后的实际权益人,如果银行发现WFOE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有中国公民,将会要求该中国公民出具37号文登记凭证,否则,银行会拒绝开立资本金账户。
第二,无法汇出利润,如果WOFE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中存在未办理外汇登记的中国公民,汇出利润将被认定为套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并处以30%以下或以上的罚款,还可能构成犯罪。简而言之,需要把非法汇出的利润汇回来,还将面临罚款或刑事处罚。
03
37号文办理指南
文章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37号文办理相关资料及流程。
一、办理37号文登记所需资料
①个人办理所需资料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
申请表:填写《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表》。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证书等。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图:显示境内居民个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和层级关系。
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收入证明等,用以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
境外投资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境外投资的目的、计划和预期效果。
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
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如股权证明、任命书等。
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外汇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②机构办理所需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适用)。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适用)。
申请表:填写《境内机构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表》。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注册证书等。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图:显示境内机构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和层级关系。
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等,用以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
境外投资的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境外投资的目的、计划和预期效果。
与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境内机构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如股权证明、任命书等。
其他可能需要的补充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外汇管理局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二、37号文登记办理流程
1、先设立境内权益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基础,确保投资主体合法存在。
2、规划整体架构,明确投资路径与目的,设计合理的公司架构。
3、成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其用途是境外融资与投资,以达成资本跨境运作。
4、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外汇管理局的初始登记手续。
5、注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OFE),作为资金返程的通道,确保资金合法入境。
6、进行境外融资,利用SPV进行境外融资,支持海外项目发展。
7、变更与注销登记,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投资活动的动态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