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一) 境外直接投资登记
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先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然后办理投资款的购付汇。
办理地点:
境内机构应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其他机构可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提交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完成登记后,出具业务登记凭证,投资者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后续的资金汇出及其他手续。
2.境外直接投资,只登记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3.境外分公司参照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开办费用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二)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境内投资者发生境外投资增资、减资、出让股权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地点:
境内机构应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其他机构可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提交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意事项:
1.银行完成登记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供企业办理相关资金汇兑手续。
2.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也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3.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三)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境内投资者注销境外企业的,应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接收汇回款项。
办理地点:
境内机构应在其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其他机构可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提交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注意事项:
银行完成登记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供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资金汇回。
(四)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为存续的境外投资企业报送上一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相关信息。
办理地点:
投资者可自行通过外汇局数字平台企业端进行存量权益登记,也可以委托银行办理存量权益登记。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境内投资主体共同投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的,各境内投资主体应确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作为存量权益信息申报主体,由其向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地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其他境内投资主体不再申报。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内投资主体原则上为申报责任股东,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关境内投资主体约定其中一个境内投资主体为申报责任股东。
提供资料:
《XX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注意事项:
1.境内投资主体应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或被业务管控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
二、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提供资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银行审核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后,在登记的额度内为企业办理投资款汇出。
2.投资款可以购汇汇出,也可以从企业的外汇账户中汇出。企业同时应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三、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提交资料: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投资者收到的利润,可以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也可以直接结汇。
2.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企业,需待其完成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办理利润汇回手续。